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
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和挂牌督办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督察工作对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的督促推动作用,健全完善全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约谈和挂牌督办工作由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督察单位)负责实施,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实施、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督察工作中发现被督察地区、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约谈: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推动不力、工作滞后、问题较多,影响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
(二)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违纪违法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久拖不决的;
(四)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任性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五)违纪违法干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活动,或者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规违法的;
(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中违规违法,引发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上访的;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诉讼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
(九)年度内,经行政复议纠错2次以上或经行政诉讼裁决纠错1次以上的;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送的书面司法建议,未予及时处理和反馈的;
(十)优化营商环境中行政执法不规范、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各种规定不到位、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不落实,社会公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
(十一)收到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或举报,应调查、核实、处理而未调查、核实、处理的;
(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的。
第五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地区、部门、单位,由相应的上一级督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上一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人约谈。约谈前,督察单位应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被约谈对象约谈事项和约谈提纲。约谈后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连同相关材料存档备案。被约谈对象应当将约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党委、政府。约谈整改时限为3个月。
第六条
对受约谈后思想不重视、态度不积极、整改措施不力、调查追责不及时,未通过整改验收或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且事态不断发酵扩大,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由上一级督察单位挂牌督办,发出挂牌督办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6个月。必要时,督察单位可派督察组对挂牌督办地区、部门、单位进行实地督察、跟踪督办、督促改进。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部门、单位,取消其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责任人评先选优授奖、晋职晋级资格。
第七条
被约谈、挂牌督办的地区、部门、单位经整改实现整改目标的,应当在整改完成后10日内向作出约谈、挂牌督办决定的督察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
第八条
督察单位负责整改验收工作。整改验收应当突出问题导向,强化结果导向。主要从决策部署是否落实、实际问题是否解决、违法行为是否纠正、问责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等方面综合评定,形成验收意见,并报同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审定。验收合格后,由作出挂牌督办决定的督察单位撤销挂牌督办并负责立卷归档。
第九条
约谈、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当通报同级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并报上一级督察单位备案。
对督察单位应当开展约谈、挂牌督办而没有开展的,上一级督察单位应当责令其进行约谈、挂牌督办。
第十条
受到挂牌督办的地区、部门、单位未按期实现整改目标的,由上一级督察单位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将情况通报相应的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纪委监委、组织人事部门,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
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调查核实转交
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理重大违法行政问题,促进各级各部门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转交工作。
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调查、核实、转交工作由县级以上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督察单位)负责。
第三条
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的调查、核实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实施、依法处理原则。省级督察单位负责对省委、省政府各部门,市州党委和政府的线索处理;市级督察单位负责对市州党委、政府各部门,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线索处理;县级督察单位负责对本级党委、政府各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线索处理。
第四条
督察单位对通过来信来访、举报掌握和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应当建立登记制度,按照管辖权限,经本级督察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组织调查、核实或转交有管辖权限的督察单位办理。
对与督察内容无关的举报和来信来访,按程序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督察单位调查、核实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督察单位以及有关负责人情况汇报;
(二)查阅、复制有关制度材料、会议纪要、执法案卷等;
(三)询问涉事单位或涉事当事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实地走访、暗访;
(六)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七)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六条
调查、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暗访应当报经督察单位负责人决定或者批准,并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七条
督察单位应当自作出调查核实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情节复杂、情况特殊的经批准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调查核实后查证属实的应立即责令整改,并视问题轻重程度转入约谈、挂牌督办程序办理。发现具有《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29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督察单位对收到和发现不属于本级负责的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应转交有权限的督察单位办理。接收线索的督察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处理工作,情节复杂特殊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并将办理、整改、问责情况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的督察单位书面报告。
第九条
对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中发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督察单位对重大违法行政案例,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曝光。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调查、核实、转交立卷归档制度,由具体负责处理的督察单位或接受线索转交的有关机关在处理办结后的30日内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每年3月1日前,县级以上督察单位应当向上一级督察单位报送本级重大违法行政问题线索调查、核实、转交工作年度专题报告,并附包含线索主要内容、线索来源、调查核实措施、调查核实结论及整改落实、跟踪问效等要素清单。
第十三条
督察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具有违规不按程序移交、接受重大问题线索,违反保密规定泄露重大问题线索内容,对接收或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私自扣压、搁置、隐瞒不报,拖延、干扰或阻碍重大问题线索调查核实转交工作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甘肃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司法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