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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集中公开宣判7起恶势力案件

时间:  2019-06-26 12:31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朱婕
 
省高级人民法院6月25日对全省法院集中宣判的7起恶势力案的审判情况进行公开发布。
 
据悉,截至6月25日,全省法院共受理涉黑涉恶案件243件1911人,一审审结154件1090人;特别是中央督导组进驻我省后,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恶案件69件。截至目前,全省法院共集中公开宣判了六批黑恶案件共59件534人,其中包括33件中央督导组督办案件。
 
另外,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姚某涉恶案、天水市清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涉恶案已于当天开庭审理。
 
酒泉市金塔县黄某某恶势力案
 
2017年9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温某某、袁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钟某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和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在实施网络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对逾期借款人使用电话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财物,形成了纠集者明显,成员较为固定,参加人数多,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受害人数众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黄某某、黄某某、袁某某、温某某、陈某某、黄某某、黄某某、陈某某、谢某某、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某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酒泉市敦煌市王某某恶势力案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软暴力方式逼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三人已形成恶势力团伙。经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金昌市永昌县韩某某恶势力案
 
2013年6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包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居民胡某某、叶某某某,伙同被告人崔某某、贺某某某、崔某某、张某某、夏某某、杜某、石某某、曹某某、张某、何某某、鲁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毛某某、崔某某、吴某某、闫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在金昌市金川区、永昌县、武威市凉州区等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韩某某、包某某等人在赌场放贷,抽头渔利,并采取殴打、胁迫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暴力索债或以在赌场作弊为由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形成了以被告人韩某某、包某某为纠集者,李某某、冯某某、崔某某、贺某某某、胡某某、叶某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上述被告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韩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白银市平川区李某某恶势力案
 
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朱某、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九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家族恶势力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天水市秦州区张某某恶势力案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张某、刘某、赵某某长期相互纠集在一起,或在天水闹市区、酒吧等公共场所,或流窜城乡,在他们的共同或者分别组织、指挥、参与下,多次有组织地持械实施暴力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殴打无辜,欺压百姓,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丁某某、张某某组织、策划、指挥多人实施暴力犯罪且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被告人吴某、何某、郭某某、袁某某等人均有个人其他犯罪及犯罪前科或违法记录,在他人的纠集下较为固定地参与犯罪,被告人丁某某、杨某某、姚某明知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暴力违法犯罪活动。上列被告人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平凉市静宁县温某某恶势力案
 
2011年10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温某某、姚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温某某在其财产受损索赔未果后,采取威逼、要挟等手段行使赔偿请求权,由于其手段具有不正当性,目的超出了应当赔偿的范围,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犯罪;被告人温某某对相关经营场所断电、堵门,恐吓他人,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雷某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张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王某明知他人参与寻衅滋事犯罪,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包庇犯罪,其行为均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温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酒泉市肃北县王某某恶势力案
 
2017年3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出资设立“互助信贷”网络借款平台,雇用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共同从事网络放贷任务,从 “银通金融”“放米云”“以太数据”等平台购买多个借款人信息,并联系借款人进行网络高利放贷。在放、收贷过程中,被告人利用借款人急于借到款项的迫切心理,要求借款人提供自己电话通讯录全部信息,以便在放贷过程中更有利于收取贷款、“利息”和 “逾期费”等。并通过短信、微信、“呼死你”软件,多次运用恐吓、侮辱“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催款,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多次恐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赃款。
 
(原文链接:http://szb.gansudaily.com.cn/gsrb/201906/26/c133428.html)
 
 
来源:甘肃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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