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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快递员不送货上门,79岁老人搬22斤货上楼猝死,谁该担责?

时间:  2021-12-1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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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都被“取快递”

这个问题给困扰过

 

近日

重庆一名79岁老人

在取完快递

搬运上楼途中猝死的消息

引发社会关注

 

 

79岁老人取快递途中猝死

家属称应“送货上楼”

 

  据报道,11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一位79岁的老人在取快递上楼途中猝死。事发后家属认为快递单上标明送货上门,但快递员却没有履行责任,导致老人独自搬重达22斤快递上楼过程中猝死。事件在网上公开后,引起热议。
 
  老人家的监控视频显示,11月21日下午3点半,老人接到快递电话,在确认地址后,快递员表示自己在小区垃圾桶旁边位置。但据快递公司提供的通话录音,老人并未表明要将快递送上楼。
 
  综合通话录音以及当时的视频来看,当快递员说完自己在垃圾桶旁边后,老人就站起身说自己“马上下来”,随后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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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天16点,老人到达路边取件,1分钟后老人抱着快递缓步返回,视频中可见,这个快递比较大。
 
  16点03分,老人抱着快递走到小区一楼楼道后,放下来休息了一会儿,继续上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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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点06分,老人倒在了楼梯间转角处,随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生开具的死亡证明显示,老人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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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5日,老人女儿何女士告诉记者,父亲住在6楼,楼房有些老旧,没有电梯。他在1楼休息了会儿就抱着快递继续上楼,随后倒在5楼和6楼之间的楼道里。待救护车赶来时,父亲已经没有了呼吸。
 
  何女士还称,这个快递是父亲通过电视购物购买的保健品,重达22斤,快递到付。当时父亲下楼取快递时,付款后快递员就把快递给了父亲,期间没有提出要送货上楼的意思。
 
  何女士说,平时父母独自在家,此前他们并没有取过快递,也不知道快递能够送货上楼,因此接到电话后才下楼取,“当时外面还下着雨,他看见一个老人来取也没有要帮着拿上去,而且快递单上注明是送货上楼的。”
 
  事发后,死者家属认为,快递重22斤,配送方式为送货上楼,快递员送货未尽责,快递公司应对老人的猝死承担责任。
 
  12月3日,快递公司回应称,快递员与客户电话沟通时,客户明确表明主动下楼取货,快递员的操作符合公司流程,公司已派人与家属沟通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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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女士表示,父亲虽然已79岁高龄,但此前身体一直很健康。事发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此后快递公司便再也没有联系家属,更没有道歉及慰问。

 

快递公司该不该担责?

网友各抒己见

 

有网友认为
快递员和快递公司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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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声音中
也有网友认为较难证明
“取快递”和“猝死”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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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家属有权要求快递公司

就违约责任承担损失赔偿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快递员未送货上门,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存在违约责任。但对于老人死亡,并没有直接责任。
 
  付建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快递公司与消费者达成运输合同,约定运输交货地址时间,应当承担送货上门的合同义务。”因此,付建律师认为,老人家属有权要求快递公司就违约责任承担损失赔偿。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表示,托运人与快递企业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快递员代表快递企业履行投递义务,有责任将快递送达至约定地址。“如果快递员未征得老人同意即决定不上门送件,并通知老人自行取件的,快递企业违反了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律师同时提到,不论快递员不上门送件是否征得了老人同意,老人猝死与快递员不上门服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无法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老人的近亲属无法据此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快递不上门可能是老人猝死的条件,但不是因果关系。民法上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是相当因果关系,即A行为一般情况下会引发B后果,才能说A与B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邓千秋说,就本案来说,快递不上门一般不会引发人死亡,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无论是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因果关系都是必备要件,不存在因果关系,就不成立侵权责任。”

 

快递不上门,符合流程就够了?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发展迅速。据国家邮政局此前发的消息,中国快递业务量从2012年的57亿件增加到2020年的835亿件,净增了14倍,年均增长40%。
 
  快递业务量倍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
 
  此次老人取快递猝死,更让不少网友吐槽“被迫”自取快递的经历:“我的快递已不由我做主”“收快递”变“取快递”,快递员一个电话短信,或者干脆不打招呼,就将智能快递柜当作了“甩手柜”。
 
  2018年5月,我国首个专门针对快递业的法规《快递暂行条例》施行。其中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2019年,国家邮政局发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
 
  但实践证明,相关规定施行以来,快递不上门的现象并未明显减少。
 
  邓千秋认为,规范快递服务,需要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将不能提供优质服务的快递企业淘汰出局,此外,要建立健全强有力的惩戒机制。“当快递企业不依约上门投递将付出高昂代价时,相信‘不上门’乱象会大大减少。”
 
  有人还提到,对快递员、外卖小哥,不能不考虑这一群体薪酬低、工作辛苦的事实。
 
  然而,辛苦不应成为工作不负责任的借口。一项服务工作,本就是彼之轻松,我之辛苦,消费者不应为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承担责任。
 
  此外,今年7月,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后,多家企业也已陆续通过各种办法提高快递员、外卖员的薪资。从法律的规定来看,送货上门也并非绝对的规定,只要事先征得同意,适当减少工作并非不可能。
 
  人们选择网购、快递,大多是为方便,如果在投递的最后一环造成不便,快递便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对于此次事件,网友不满的也许并不仅限于质疑快递员的操作是否“符合流程”,而是作为一位年轻人,眼见近80岁的老人搬运20余斤重的快递爬楼时,是否应当多一份关心?毕竟,这不止是一位消费者,更是一位老人。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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