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办理刑事案件,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公正不打折、正义不迟到?如何保障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减少情绪对抗?如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大限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走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刑事司法工作面临着一连串的拷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就是中国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合力交出的一份富含“中国智慧”“中国特色”的改革答卷。
入法:以法律形式
巩固司法改革成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堪称五年磨一剑。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兰红光 摄
试点期满后,司法机关交出了一份令人振奋的“成绩单”。据统计,截至2018年10月,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起诉的案件数,占同期起诉刑事案件总数的50%左右,其中绝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建议适用,审查起诉平均用时缩短至26天;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占70%左右,其中当庭宣判率达95%;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占25%左右,当庭宣判率为79.8%。
宽严相济和坦白从宽
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为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提供了更明确、更完善的制度保证。
2018年刑诉法修改后,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并在诉讼程序和操作规范中作相应规定,形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激励和程序保障,从程序法角度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适应刑事司法规律
发展的新成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是刑事司法规律的发展使然。
满足人民群众
对公正高效司法的期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更是对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对司法工作新需求、新期待的因应。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办理程序、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构建起与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为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2019年12月16日上午,在最高检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培训班”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国庆作专题辅导。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
制度设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和落实,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
通过这一制度设计,可以有效激励罪犯认罪悔罪、积极改造。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看,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实体上从宽的处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认罪悔罪;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有助于更好发挥刑罚的教育警示作用,促使更多的犯罪人员认罪服法。
通过这一制度设计,可以更好保护被害人权益,挽回受损权益。在对抗式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和受损权益修复容易被忽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合作、和解、恢复性司法等现代化的司法理念,通过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补救受损的国家和社会公益,有助于被害人和人民群众获得更丰满的公正体验。
通过这一制度设计,更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治理。通过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有助于最大限度消弭社会戾气,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大部分案件可以通过对立双方合作、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在对抗中以强行裁判的方式来解决,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与国外辩诉交易制度
具有本质区别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与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具有本质区别。
这一鲜明特色,是由历史发展、司法规律、现实需要、时代担当等多种因素汇聚凝成的。
让我们听听实务界和法学界的权威声音——
法学家陈光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这一面的体现,是惩治犯罪、分化瓦解犯罪团伙的有效手段,是实现繁简分流、提高诉讼效率的良好途径。
法学家樊崇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和制度实际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题中之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和刑事速裁程序,不仅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改革举措,也是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行之有效的宝贵经验。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意义非常重大的改革,本质上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诉讼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具有多重价值蕴含,特别是对诉讼当事人具有实在利益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和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杨立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发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自然演进的结果,是建立在本土文化、法治资源基础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
……
首先是价值追求不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质上是以人民为中心,追求真正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同时提高司法办案效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通过认罪认罚来争取量刑从宽,而不是就定罪量刑进行讨价还价,不允许司法权力进行无底线无原则的交易。控辩之间既不涉及罪数协商的问题,也不涉及罪名协商的问题。而国外的辩诉交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检察官可以就诉讼结果进行协商处分、交易还价。
其次,适用标准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沟通协商,仍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贯彻证据裁判要求,是否从宽及从宽的具体幅度,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来把握。而国外的辩诉交易,赋予了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有的案件从宽幅度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在争论讨论中
凝聚法治的最大“公约数”
凡新生事物,必然要面临种种质疑、重重考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例外。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
2019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论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参加“控辩审”三人谈,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权威解读。
“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就是以庭审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的实质是以证据为中心。刑事案件查清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关键问题,就是一切拿证据来说话。在法庭上,诉讼法规定指控证明犯罪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检察官。指控证明犯罪是检察官的责任,在法庭上必然要肩负起相应的主导责任。”张军检察长说,检察官的主导责任是法律规定赋予的,庭审一锤定音的还是法官。
“速裁程序中,法庭查明案件真相的责任没有减少,认定犯罪的证明标准没有降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正义要求没有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还表示,检察官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没有冲突,两者的宗旨和目标是一致的,检察官主导责任不会削弱法官审判权的中心地位。主导责任履行得越好,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就越能经得起法庭的检验,确保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无辜者不受追诉,最终为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著名刑辩大律师田文昌也认为,检察机关的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完全一致。最后的裁判权还在法官那里,并没有违背实质化原则。大部分案件简化审理,为少量重大疑难案件精细慎重审理创造条件,更进一步体现了庭审实质化。
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
不是权力是责任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主导责任,发挥好主导作用。
——立足批捕起诉职能,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在审查逮捕环节就注重做好犯罪嫌疑人的释法教育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包括量刑证据,绝不能为了提速而降低证明标准,降低办案质量。
——重协商促沟通,为犯罪嫌疑人打开认罪悔罪之门。过去,社会上往往把检察机关只看作是犯罪的追诉人和惩治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法律守护人的角色。现在,检察官不仅要证明犯罪,还要认真研究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转变讯问思路,从证据开示到释法说理,让犯罪嫌疑人心服口服,让对方自愿选择认罪认罚。
——对被害人进行沟通安抚,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修改后刑诉法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检察官会积极征求被害人的意见,积极协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对特困被害人,检察机关主动沟通协调,争取司法救助,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
——依法用好起诉裁量权。转变司法理念,体现检察担当,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在办理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积极适用不起诉,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对案情复杂或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拟作不起诉的案件,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的方式,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确保不起诉权依法规范适用。
——充分运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这是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定环节。量刑建议确定与否,既是检察官业务素质是否过硬的最直接体现,更是检察机关能否履行好主导责任的最关键因素。为了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设计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最高检修订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并与最高法共同修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细化量刑标准;最高检下发指导性文件和典型案例,加大培训力度,为基层检察官尽快补强能力短板指路护航。
……
责任重如山,担山有铁肩。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主动承担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主导责任,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量刑建议采纳率都在稳步提升。数据显示,2019年6月至12月,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从39%提高到了83.1%。2019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85.04%,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36.8%;2020年1月至8月,量刑建议采纳率91.14%,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63.4%。
携手各方形成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力
承担主导责任,绝不是唱独角戏。
——制度引路推动办案规范化。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适用案件范围和条件、“认罪”“认罚”的界定、从宽的把握、量刑建议的提出等做出具体规定,为办案一线提供操作指引。2019年12月底,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对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为一线检察人员更好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引。
——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大力支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各地检察机关及时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和支持。很多地方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召开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协调会,协调各方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协商机制、衔接配合机制,形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合力。多地人大、政协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审议专项报告,为这项制度在各地的顺畅推进提供了强力支持。
——部门间协作走向常态化、制度化。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建立日常联络机制,相互通报制度适用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统一适用标准和程序衔接。比如,危险驾驶、盗窃、非法持有毒品等轻刑案件占比较大,“简案快办”对基层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着重要意义。一些基层检察院联合侦查机关出台危险驾驶、毒品犯罪等多类罪名证据指引,提高取证时效性和针对性;探索刑拘直诉办案模式,大大缩短了轻罪案件办案周期。
再比如,很多地方的基层检察院、公安、法院探索推行“三集中”工作机制,即公安机关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相对集中提起公诉、法院相对集中开庭审理,通过批量移送、办理、审理案件,有效解决了“小案件”耗费“多人力”的问题,显著提高了办案效率。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沟通,细化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机制,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惩治职务犯罪中的积极作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又比如,如何消弭法官和检察官在量刑上的分歧和差异,基层检法之间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努力。重庆市检察院经与该市高级法院多次协调规范“从宽”的标准,明确将“认罚”作为单独考量的量刑减让情节。实践中,检察官主动与法官沟通,向法官请教,共同跑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后一公里”。
还比如,特困刑事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救助,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积极与地方政府、司法、民政、教育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各方协调,建立完善特困被害人、涉案未成年人、涉案军人军属司法救助、帮扶工作协作机制,切实把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切实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
——推动落实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参与,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程序正当性的关键所在。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
在地方,各地检察机关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沟通,法律援助工作站已覆盖55%的基础检察院,一些省市的基层院实现了值班律师派驻全覆盖。
据统计,2019年,全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5.5万余件,提供法律帮助案件近40万件,其中参与认罪认罚案件近34万件。
在接受监督中
汇聚民意汲取民智
各方齐努力,工作有成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整体运行顺畅,制度优势初步彰显,问题和困难还有没有?有。怎么解决?共同面对,共同探讨,共同攻坚克难。
2020年9月4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讨会”在京召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贯彻、有效落实,离不开这样的一次次思想交融、共同推进。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始终积极履行主导责任,与其他司法机关一道,与社会各界一同,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法治智慧”和“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