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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公证处依法办理一起继承公证案例

时间:  2018-06-22 10:48
本网讯(通讯员 孙君中)近日,一名三十多岁的小伙子带着房屋所有权证和相关材料,同其继父一起到武威市民勤县公证处,小伙子声称其母身患严重疾病,现在处于无意识状态,正在医院抢救而急需用钱。为了尽全力挽救自己母亲的生命,小伙子称要继承其母名下的房产,然后变卖筹款,为其母治病,并强烈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其继父也声称自愿办理该房产的放弃继承权公证。
 
此案中,当事人为了筹款救人而采用了错误的“财产继承”的筹款方法,这是对于《继承法》认识上的误区,在当事人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有一些当事人在房屋产权人未去世的时候就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但这种做法是与《继承法》相悖的,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房屋所有权人尚在人世,不能办理继承权和放弃继承权公证。
 
第二当房屋所有权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的情况下,如果不依法确认监护人,任何人无权处分或变卖该房产。
 
办理该案继承权的方法及步骤:一是该当事人向其母就诊的医院提出申请,由医院出具一份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诊断书。
 
二是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该当事人和其继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其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三是当事人申请法院确定其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并确定监护人。但在现阶段,法院往往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当事人只能求助于公证处,在房屋产权人的所有直系亲属均到场情况下,办理监护人协议公证,确定监护人。
 
四是按照房管部门的要求,由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出售该房产,为产权人筹集医疗费用,并由监护人办理保证书公证,保证将变卖房产所得的款项全部用于产权人的医疗及生活费用,否则,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武威市民勤县司法局公证处供稿)
来源:武威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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