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周正钢)2016年某酒业公司员工张某,受单位指派去武威市天祝县华藏寺送酒,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当日张某被送往华藏寺医院救治,第二天转入凉州区医院治疗22天。后张某因视力急剧下降,于2016年4月18日再次入甘肃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张某与某酒业公司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长达两年时间未达成赔偿协议。
2018年4月16日,张某及其家属来到火车站街司法所反映情况并申请调解,并委托火车站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援助律师闫玲玲代理参与调解。在双方就后续治疗费及各项赔偿事宜进行中,张某要求某酒业公司赔偿各项费用五十万元。某酒业公司董事长则认为张某的要求很不合理,也申请火车站司法所介入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张某刚开始态度特别强硬,称自己一只眼睛已经完全失明,还要长时间治疗、康复,什么活都干不了,只能在家养着,就要那么多钱,火车站街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闫玲玲律师耐心和张某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赔偿范围和标准。经过调解组成员和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反复协商调解,双方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明确张某为工伤,该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三个一次性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三十一万一千元,并当场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此次工伤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武威市凉州区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