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亚萍)本案是武威市民勤县司法局苏武司法所与村社共同解决的一件典型房屋租赁纠纷。双方利用各自的身份及知识优势,利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调解前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取证工作,并向当事人讲解《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村社分析调解对象各自的处境和特殊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两者结合最终使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意见。
张某(男)2010年11月租周某茶楼一套,2012年11月30日到期,期满后双方协商将茶楼全套餐具及物品整体转让他人,经过近一年的转让时间,因茶楼生意不景气,导致茶楼未能按时租出,所以张某未按时搬走林茶楼中的东西,造成周某(女)未按时把房屋出租,时间长达1年3个月,周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50000元。双方为此争执不休,产生矛盾。
接案后,苏武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立即与苏武乡西湖村调委会取得联系,向本村社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另一方面,迅速行动,按提供的名单、地址、电话及时与张某联系,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走访了解,希望当事人能统一思想,尽快参加调解。可是事情并不一帆风顺,因为之前张某开的是茶楼,里面的家俱、灶具等东西若带走是比较麻烦的,张某希望有个开茶楼的人,把东西转卖掉。但是始终没有机会,为此时间一拖再拖使周某的损坏越来越多。周某认为时候拖的越久,对她的损失越大,诉讼程序必耗时较多,如何尽快解决此事,让张某能够尽快搬走东西,并对周某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摆在调解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苏武司法所决定与村社“各个击破”,每人负责劝说一方。多次主动上门与电话终于让周某和张某两人看到了司法所所解决此事的诚意和能力,双方也终于同意对此事进行协商。
司法所工作人员先是对周某的情况进行阐述,并说出了周某想尽快解决此事的希望。然后再提出召开这次调解会议要解决的问题,即张某搬走东西和赔偿损失问题。会上两人仍是对赔偿损失问题争锋相对:周某认为张某未按时搬走,自己的房屋不能按时出租,自己在经济上损失较大。而张某承认自己未按时搬走东西致使周某受到损失,但是赔偿50000元,张某认为周某是漫天开价。针对他们之间存在分歧,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村社及时进行分头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拿出调查的证据,将现在市场上租赁房屋价格进行对比,让周某对自己要求的赔偿损失的报价无法辩解。村社工作人员则不断从风俗人情及周围群众的真人真事对张某进行劝解。通过耐心劝说,周某和张某两人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前提下,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武威市民勤县司法局苏武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