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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健身房频繁更换私教教练 消费者能否要求退款?

时间:  2021-12-29 08:52

不知道您在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为了找特定的理发师剪发而成为了美发店的会员,没过多久理发师离职了;出于对某位名师的信任报名参加培训机构,结果名师离开了;花钱预购了健身房的私教课,可私教教练却不在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消费时越来越注重个人体验,而这些体验往往基于某一位特定服务者的服务。那么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特定的服务者离职,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经营者返还已经预付的费用呢?日前,家住西固的王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扰。

 

案情回顾:
 

2021年初,王女士在“美团”平台看到西固区某健身房有课程体验活动,遂通过平台下方预留的联系方式团购了一节私教体验课。课程结束后,王女士对私教课教练的授课方式十分满意,当即就续订了13节私教课程并签订了《会员协议》。没过多久,健身房的经营者又通过微信向王女士介绍了另外一名教练,并称之前的教练因个人原因离职。王女士当时虽然心生不满,但念及健身房的服务态度还算不错,最终勉强答应。可上了两次课后,健身房的经营者再次向王女士推荐了第三位教练,理由是第二位教练课程安排太多,经常要外出参加学习。这一次,王女士明确表示拒绝并要求健身房将剩余10节私教课的费用全额退还,但双方无法就退费事宜协商一致,王女士遂将健身房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向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原告王女士主张,她当初订购私教课程完全是基于对第一位私教教练的信任,现被告频繁更换教练,属于违约在先,其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之前预收的费用。被告健身房认为,其与原告王女士之前已订立服务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所有课程必须由某一特定教练进行授课,故被告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换教练。此外,王女士因签署服务合同成为健身房的会员,健身房是按照“会员价”收取私教课的课时费,现王女士单方要求解除服务合同,自愿放弃会员身份,其之前已经参加的三节课时费应按照市场价格予以扣除,然后再退还剩余部分。

 

案情介绍到这里,本案的争议焦点已经十分明显:一是原告是否有权以健身房频繁更换私教教练为由解除合同;二是原告之前参加的三节私教课应当以什么标准收取课时费。

 

法官解读:
 

办案法官认为,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基于对某位教练的信赖,且私教课程一般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个别定制运动方案,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现被告频繁更换私教教练,已经破坏了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针对被告提出“合同中并未约定所有课程必须由某一特定教练进行授课”的抗辩理由,办案法官认为,虽然王女士已签订了《会员协议》,但协议本身是健身房单方出具的格式合同,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现双方因协议内容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因按照“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于王女士之前已经参加的三节私教课程的收费标准,办案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服务合同时就已对课时费进行了明确约定,那么双方应按合同中约定的价款(即会员价)履行合同,被告无权以原告事后解除合同为由否认其之前享有的会员待遇,故健身房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收取之前三节私教课的课时费并退还剩余费用。

 

最终,西固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健身房案双方约定的课时费标准退还剩余10节课程的费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甘肃高院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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