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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疫情防控法律法规(第四期)

时间:  2021-11-02 15:01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解读

 

36  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何种情形?

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7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条例》对我省防控的前期工作有哪些指导性的要求?

《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要求相关的政府机构与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8  对于在参加突发事件的医务工作人员是否有特殊的补助与奖励政策?

《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9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条例》得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可在此基础之上根据事件发展的情形和变化进行相应的补充与修改。

40  当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有关单位发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突发事件以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时,具体的报告流程是怎样的呢?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1  报告单位在上报情况时应当递交哪些具体材料呢?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单位及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突发事件类型和特征,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涉及的人数、临床表现,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其次,报告单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进展和新发生的情况,及时按程序进行后续报告。

42  如果出现的突发事件可能涉及其他省份的话,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又该如何处理该种情况?

 突发事件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本省的突发事件的通报后,应当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3  按照当前情形,我们如何才能快速层层落实《条例》呢?

 首先将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制度建立到基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五级疫情监测网络,保证监测系统完整。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确保信息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统一的报告、举报电话。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报告、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44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信息公布方面,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本省突发事件的信息。其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再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禁止传播虚假、恐怖的突发事件信息。

45  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怎样的应急处理机制呢?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 。根据应急处理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食物、水源、场所等采取控制措施,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根据应急处理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6  针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机制是怎样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47  面对公共卫生事件,应如何进行防控和宣传工作?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群防群控,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隔离、公共卫生措施落实工作,并向居民、村民宣传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科学预防知识。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市社区、农村等重点单位或地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紧急应对机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和责任。

48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食物中毒应采取怎样的应急处理?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并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重大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保护、控制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中毒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二)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三)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四)落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49  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应采取怎样的应急处理?例》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何种情形?

首先,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其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同时,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最后,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0  公共交通中发现的传染和疑似传染病人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哪些?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1  为了强化处理突发事件的指挥系统,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如何追究和落实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二)未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三)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依照《条例》的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为了强化处理突发事件的指挥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条例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如何追究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拒不履行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职责的;  

 

(二)未建立严格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的;  

 

(三)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四)未按要求保证和落实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资金和物资的;  

 

(五)对突发事件现场、人员等未采取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六)违反应急处理规定、延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依照《条例》的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如何追究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54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如何追究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突发事件的;  

 

(二)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拒绝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四)担负应急任务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  

 

(五)拒绝接受突发事件检查、隔离等应急措施的;  

 

(六)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拒不接受医疗措施而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  

 

(七)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和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拒绝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等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是否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甘肃人大网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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