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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出具虚假证明,触红线被罚后悔莫及

时间:  2021-09-13 18:01

“我为了打赢官司,要求维修公司按我的要求出具了虚假证明,影响了法院对审判案件事实的认定,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我自愿接受法院的处罚,并保证在以后的经营中诚实守信,不再做类似的行为,遵纪守法。”
 

近日,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以伪造证据、妨害诉讼为由对当事人丁某某和某汽车服务公司的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决定。该案移送执行后,二被罚款人承认错误,书写了认罚悔过书,并分别缴纳了罚款。
 

案情经过
 

2019年5月,丁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马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因车辆修理费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马某某一纸诉状将丁某某起诉至民勤县法院。
 

经审理,根据丁某某出示的由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车辆损失费。原告马某某不服,向武威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该汽车服务公司又为原告马某某重新出具的证明,二审法院因两份证明材料内容相互矛盾,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民勤县法院重审。民勤县法院重新立案后,由红沙岗法庭审理。承办法官针对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展开调查,经反复核实查明,该汽车服务公司在一审期间出具的证明材料为虚假证明。承办法官前往该汽修厂实地核实,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承认,自己与被告丁某某是熟人,丁某某为了打赢这个官司,请求帮忙,自己按照丁某某提供的证明式样,为丁某某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
 

处理决定
 

丁某某与张某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民勤县法院对丁某某以及张某作出分别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处罚人丁某某、张某不服,向武威中院申请复议,武威中院驳回了二人的复议申请。
 

图片
 

该案移送执行后,执行法官将丁某某与张某传唤至法院,耐心的向二人释明法理,丁某某与张某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做了深刻检讨,书写了认罚悔过书,并分别缴纳了罚款。
 

案情经过
 

2019年5月,丁某某驾驶车辆与原告马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因车辆修理费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马某某一纸诉状将丁某某起诉至民勤县法院。
 

经审理,根据丁某某出示的由某汽车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马某某车辆损失费。原告马某某不服,向武威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该汽车服务公司又为原告马某某重新出具的证明,二审法院因两份证明材料内容相互矛盾,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民勤县法院重审。民勤县法院重新立案后,由红沙岗法庭审理。承办法官针对两份相互矛盾的证明展开调查,经反复核实查明,该汽车服务公司在一审期间出具的证明材料为虚假证明。承办法官前往该汽修厂实地核实,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承认,自己与被告丁某某是熟人,丁某某为了打赢这个官司,请求帮忙,自己按照丁某某提供的证明式样,为丁某某出具了一份“证明”材料。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实信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也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核心内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将诚实信用规定为公民参加民事诉讼的根本原则。在案件审理中,诉讼参与人的不诚实行为,都将影响裁判者对事实的认定和判断,影响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维护,尤其是提供虚假证明、伪造证据等,更有可能直接导致裁判错误,不仅造成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浪费司法资源,更会妨害司法公正,损害法律权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来源: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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