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中国传统美德,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见义勇为值得全社会大力褒扬。但是近年来,“小悦悦”事件、“彭宇案”等引发了热议,越来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提出了质疑。在现实生活中,施救者成为被告,助人者事后反遭索赔、追责的现象时有发生,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不公遭遇时见报端,“不敢救”“救不起”成为多数人袖手旁观的原因,“扶不扶”“救不救”成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难题。
新颁布的《民法典》正是基于对上述现实问题的考量,作出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赔偿或补偿条款及免责条款。它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或要求受益人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责任。这真正解决了“该不该救”的困扰,也杜绝了对做好事的担忧,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善行义举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