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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出台办法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时间:  2017-08-16 09:40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政商关系清清爽爽,“亲”“清”互动,构建良好政治生态,日前武威市制定出台实施《武威市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共五章30条,分别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
  
《实施办法》要求,政商关系应当做到“亲”。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主动同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守法诚信,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不寻租、不破坏市场规则。政商关系应当做到“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应当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应当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以守法清白的形象展示给公众。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既要防止以权谋私、“亲”而不“清”,又要防止为官不为、“清”而不“亲”,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人士健康成长。
  
就优化政务服务,《实施办法》要求,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公正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推行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建立企业评议政府服务制度。
  
就规范政商交往,《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应当以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等7种行为;同时,还列出了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在政商交往中,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6种具体行为。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事先向本级组织报告或者主动申请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机关根据规定直接作出回避决定,拒不回避的按违纪处理。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对于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予以表彰、鼓励、扶持;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或不廉洁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经营,信守廉洁承诺,推进行业自律,培育廉洁文化。相关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引导关联企业成立行业协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良性竞争。
  
《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担负起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合力,努力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综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严肃进行问责,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落实本办法各项措施,认真履行职能职责,适时研究制定具体配套制度,细化工作措施,提高政府公信力。(马开良)
 
(原文链接:http://www.ww.gansu.gov.cn/jrww/wwyw/140171.htm)
来源:武威日报
(责任编辑;王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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