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威市出台《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容错纠错的条件、情形、程序及相关要求,构建了一套系统全面的容错纠错机制。
《办法》明确了容错必须具备的5项条件,即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研究讨论、民主决策(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除外);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正当利益;未直接造成重大及重大以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
《办法》规定,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党员、干部,且无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先表彰等不受影响;在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工资、绩效、奖金及年度考核、评先选优不受影响;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等资格不受影响。经认定予以容错的单位和党员、干部,仍需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根据有关规定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处分影响期结束后,党员、干部个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不受影响。
《办法》还规定,要及时实行跟踪管理机制,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各级党政机关和纪检监察组织对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进行跟踪管理,适时开展谈心谈话、教育疏导,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干事创业。(陈剑峰)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2017-07-28/201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