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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邪教法制教育学习问答

时间:  2017-01-06 15:56
怎样理解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
 
在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权利,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应遵循三个原则,即合法性原则、宗教与国家教育制度分离的原则、独立办教原则。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教主”或歪曲宗教教义,制造邪说,蒙骗群众,抗拒国家法律、法令的实施,煽动推翻政府;或利用迷信,装神弄鬼,致人死伤;或聚众淫乱,诈骗钱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和宗教界人士对此深恶痛绝。司法机关对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惩处,正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尊严,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法律法规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有哪些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此条规定对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组织者、主持人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我国的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哪些人?
 
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如佛教的僧侣,道教的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父,基督教的牧师等。《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教务活动。”也就是说,一个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的确认,必须要有两个法定程序:一个是本宗教的团体(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另一个是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两者缺一不可。
来源:安徽日报-宿松周刊
(责任编辑;王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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