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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柔性情感滋养司法公正

时间:  2016-07-07 12:07
心理学具有百年历史,至今已成为一门理论体系完整并广泛应用的学科。
 
过去,人们普遍认为,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犯罪心理学上,而今随着各种学科交叉研究的兴起,心理学对法学的影响开始越来越深远。
 
记得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在一篇题为《法律是一种职业》的论文中,就曾强调指出“要掌握任何一门知识,你就必须掌握与这门知识相邻的那些知识”。当前形势下,强化对上述“法律与心理学”跨界融合这一经验做法的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全面倡导心理学对司法工作的介入,充分发挥司法与心理学“正能量”的叠加效应,夯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人本基础,真正彰显人本主义法治精神,具有十分重大的法治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注司法中的人离不开心理学
 
司法是人的过程,作为人的现象而存在。凡是人的现象都可以成为心理学研究的内容。法律心理学作为一门心理学与法学结合的交叉学科,其实质就是用心理现象来解释法律问题,为实践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论支持。
 
我们所熟知的心理学鼻祖冯特先生对法律心理学十分重视,他强调心理学对实践的服务。每一种法律制度、司法政策和每一个法律活动的研究都应建立在对人的本质的看法和对决定人行为的方式的正确理解基础上。
 
从历史来看,关于法治的两大因素——制度与人——孰为重要的争论在世界上从未停止过。司法中的人——法官应处于何种位置也经历了从“复印机式的法官”到“能动的法官”的历史演变。到今天,成功的经验与理性的学说都告诉我们,制度因素与人的因素对法治的实现,正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或缺。
 
司法公正要从一种理念倡导变为生动的社会现实,法官便是其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而在庄严的法庭和黑色的法袍背后,每一位法官其实都有着生动的脸孔。
 
因此,身心健康、品德优良、业务精湛的高素质法官无疑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和前提。心理学对司法研究的介入,不仅可以帮助法官提升司法能力和水平,而且可以帮助法官拓展自身的心理自由度,有效应对和缓解办案压力,维护心理健康。
 
司法中的人,除了上述“司法者”与“被司法者”这一基本范畴,还包含着诸如证人、受害人等所有参与司法的相关主体。目击证人的辨认、测谎、法律能力的评估、受害人的心理恢复等,都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心理学议题。事实上,法律心理学的思想源远流长。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谈到的证人可信度、讯问与口供等,就已涉及许多心理学的内容。1908年,应用心理学奠基人闵斯特伯格所著《在证人席上》一书中,用大量实验材料论述了证言的可靠性,率先倡导在证人质证程序中运用心理学知识与技术,引发了法学界特别是诉讼法学界的强烈反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司法不是纯粹理性的独角戏
 
严格司法固然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司法绝不是逻辑三段论的简单运作,而是逻辑与价值、理性与非理性相互博弈、协调互融的过程,需要心与脑的对话。
 
正因为如此,美国卡多佐大法官才感叹道,“即使我们已经竭尽全力,我们仍然不能使自己远离那个无法言传的情感王国,那个根深蒂固已经成为我们本性一部分的信仰世界”。
 
现代心理学通过对人类心理活动深层机制的科学研究,证实了认识、情感和意志,作为人们对客观事物反映的心理过程的三个不同方面,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心理因素。情感因素对司法行为既有干扰作用,也有促进作用。人性中真善美等方面积极的情感因素,就具有激励主体、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
 
全国优秀法官宋鱼水曾审理一起一位老作家状告某出版社的案件,由于其用了近3个小时耐心听完这位老作家的陈述而感动了老作家,尽管案件还没有审理结果,这位老作家就诚恳地说:“宋法官,矛盾发生以后,你是第一个完完整整听完我讲话的人。你对我的尊重让我信任你,法庭说怎么办就怎么办。”
 
这就反映了情感对司法认知的积极影响。正是因为耐心、尊重,以真心倾听等方式给了当事人以人为本的诉讼环境,宋鱼水主持的法庭成为他心中“温暖的归宿”。
 
因此,无视或决意排除情感体验等非理性因素对司法决策的影响,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关键在于科学地揭示情感等非理性因素对司法的影响规律,从而更加理性防范与调控情感因素对司法裁判的消极影响。
 
夯实公正司法的情感基础
 
司法是人的过程,理性思考与情感体验相互交织,当事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评判与他们所感受到的公正程度和司法体验密切相关。这就意味着,让群众感受到公正,不仅要与“司法者”的视角联系在一起,而且应当和“被司法者”的视角联系在一起,站在“用户体验”的角度提升司法的认同度。
 
正如美国法官菲力克斯·弗兰克福特曾在哥伦比亚特区公共设施委员会诉波拉克一案判决中指出,“司法不仅实际上必须公正,并且在外观上也应该保持公正的形象”。
 
要达到司法中的行为公正与认同公正的统一,除了致力于制定严格的司法细则、程序规则等制度建设和严格的实务操作外,还要统筹兼顾法律标准与心理标准,密切关注个案当事人“司法公正感”的具体形成与有效实现。
 
所谓兼顾心理标准,意味着在把法律标准作为第一遵循的前提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致力于发现民众对司法程序的主观愿望和正当期待,通过加强司法过程的人文关怀、公开透明、论证说服和恢复性以及民众的可控制感等共性因素来实现。
 
司法虽然依赖刚性的法律制度,而公正的力量却又需要柔性的情感支撑。就法官个体而言,不仅应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为民的司法情怀,还应该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与司法技巧。特别要重视在理性的制度程序中注入情感因素,带着为民之情尽心尽力履职,善于化解当事人的诉讼心结。就组织层面而言,强化心理服务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介入,对于维护法官的心理健康、促进法官队伍可持续发展、保证裁判公正,大有可为。(陈增宝)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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