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独立品格
西南政法大学特聘教授 丁国强
尊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维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关键,恪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法官加强自身修养锻炼。
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我,也不属于政府。”审判活动是一种认识活动,谁也无法代替法官理解和解释法律,谁也不能取代法官行使司法权力。司法权专属于法官,不容任何人觊觎和侵犯。
一、尊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通过法官来实现的,法官是司法行为主体,司法权最终是靠法官行使的。许多国家都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官独立行使职权的准则。《日本宪法》规定:“所有法官凭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德国基本法》规定:“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一些国际组织也如此宣示。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第19届双年会上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第1条第1款规定,法官应享有身份独立及实质独立。1988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中指出:“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判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由。”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法官获得公众信赖的源泉。人们不会将公正的愿望寄托在一个随波逐流或受制于人的法官身上。
二、维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关键
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性权力,而判断的本质特征就是具有自主性,法官是作出独立判断的主体而不是其他权力的传声筒。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由司法审判的亲历性所决定的。对当事人言词的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法官对当事人的近距离观察。正是司法过程的亲历性特征决定了对大多数纠纷不可能由集体决策的方式审理。亲历性是司法审判对司法主体的一种行为要求,如果做不到亲力亲为、现场倾听、直接判断,就没有作出裁判的资格和权力。法官的判断本质上是一种个人化的工作,排斥集体操作,即使是在合议庭的制度框架下,也要求法官首先自我独立判断,然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审判决定。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必须依据各种事实关系与条文规定的内容进行对照,自己去作出判断。所以,我们不仅要竭力消除司法权行使的地方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法院内部关系的官僚化,更要建立法官个人决策的保障机制,培养法官的独立品格,实现法官的职务独立、身份独立和内心独立。不会拒绝、不敢拒绝的法官是不称职的。只有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情况下才能够谈到法官的司法职责问题。如果左右司法裁判的种种因素不断渗透而来,法官的职责意识就会大大降低。司法职责的基本特征就是独立负责。责任不清只能导致司法权的失控。孟德斯鸠说:“当法官的责任越大,当判决所涉及的利益越重要的时候,他便要更加细心。”司法职业意识的淡薄是法官独立品格缺失的表现。在一个司法责任模糊、司法职业保障缺失的环境中,法官是很难保持洁身自好的。学者郝铁川说:“司法腐败与司法人文素质低下在很大程度上是来自司法领域以外的以权代法等因素导致司法责任心减弱而造成的。”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去地方化、去行政化,体现了对司法规律的尊重,有利于强化法官的司法职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职业监督机制、科学的评价体系,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三、恪守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法官加强自身修养锻炼
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不是凭空而来的,必须要有深厚的人文基础和制度体系作保障。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实质上给法官的学识和品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可以说,法官只有具有高深的学识和完美的品德才能实现真正的独立。可见,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实现不仅要靠外部的制度建构和环境优化,更要靠法官自身的努力。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仅是一个制度设计,更是一个精神和价值层面上的问题。如果法官不关心自己权利的依法独立行使,任何维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措施和方法都无济于事。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不仅要从外部建构,更要从内部培育。要实现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与司法公正的有机结合,就必须要锻造法官的人文品质。独立是法官一种重要的人格特征。只有具有坚定意志的人才能抗住外在的干扰。有学者认为,“当一个有权势的人与一个没有权势的人发生纠纷,前者很自然试图运用他的权势来影响纠纷的结果,对法官来说,至少对自主观念强的法官来说,自然很想防止这种使他们受权势支配的干涉。”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而是一种积极的权利,需要法官为之奋斗和努力,并勇敢地抵御外来的干扰和侵袭。司法人员具有独立的意识和品格,才能够依据法律、理性与良心,公正地行使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