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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三重纬度

时间:  2016-05-13 10:57
 
伯尔曼曾经说过:“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言。”简而言之,法律信仰就是主体对法律的主观心理信念及在这种信念指导下的行为。法律信仰是社会公众发自内心的对于法律的一种心悦诚服地认同与皈依,是社会公众对法律认识的理性升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重要的是要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可以这么说,法律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物质”保障,而法律信仰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指引。只有真正从精神和理念层面入手,才能获得一种灵魂依靠;有了灵魂依靠,即便物质上略有欠缺,也依旧可以形成内生动力,稳步向前。
 
价值认同:
 
法律被信任的基础
 
法律可以在两个层面上使用:以文本形式表现的形而下的法律规则、法律制度与形而上的法律精神(包括法律价值)。
 
 卢梭有一句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每一位公民的内心里。”对这句话的准确理解应当是,真正的信仰是对一种价值的认同,是对美好生活方式的选择,法律的外在规范特征并不能保证其被信仰,法律的规范性特征反而由其内部的价值观念所决定和支撑,观念被认可,法律才会被信仰。法律不仅借助外在的惩罚,更要凭借其内在的价值风向标迫使人们强化自律,把法律规则强化为价值行为。通过“价值立法”,使人们明确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应尽的责任、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法律文本只有具备了正义的价值时才能取得社会公众的认同和信任,并确立其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治国家因此而建立,法治社会因此而形成。
 
法律代表着一种价值选择,是一种在久远的历史中形成的传统,虽然法律在其产生时是以报复犯罪或惩罚犯罪的面目出现,但到了近代社会,法律无不涉及民主、人权、秩序、平等、自由等,这一类价值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所呈现的,并通过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反应而得出的规律性认识和客观实在。因此,法律信仰的对象还必须包含法律文本中体现的法律价值。
 
文化涵养:
 
法律被信赖的脉流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源于法律文化的差异。一般来说,一个社会中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越协调,法律制度的运行效果就越好。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信仰与法律规则已经融为一体,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高度契合,法律规则不再是一种外迫工具,而是一种内信价值,由此遵守法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反之,如果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相互冲突,法律制度就得不到人们的认同,法律就会名存实亡。法律制度的变化相对容易,立法者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法律制度的除旧布新,但他们无力通过立法改变这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文化。
 
毋庸讳言,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有自己的文化基石。如果法律制度与文化基石脱钩,就会导致诸多问题。法律如果脱离社会公众的信仰,会使法律目标功利化,成为强制规则而不再是意义载体。因此,应当保持法律制度与文化之间的联系,使法律制度根植于文化土壤,这样才能确保法治国家的健康发展。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应加以区分和鉴别,而不应照单全收。可以将具有现代适应性的传统文化作为法律价值的参照物,然后构建中国的现代法律文化基石。法律信仰是结合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在法律工具主义的基础上对于法律内在价值的一种追求。
 
文化之所以具有凝聚力和吸引力,原因在于它经过了社会大众的集体评价和相互妥协,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表征。法律一旦吸收了被大家普遍认可的文化因子,就成为文化的一部分,遍布于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重要性越发凸显,直至成为社会规范。
 
制度驱动:
 
法律被信仰的进阶
 
法治作为一种理论学说和治国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纵观历史不难发现,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由人治逐渐向法治转型的过程,这一转型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但是人类社会不同于自然界的根本点在于其发展不是纯粹自然的过程,而是人有意识地选择的结果,根植于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治模式要变成现实,必须首先以法治观念的形式表现在人们的头脑中。一般说来,超前存在的法治观念首先为社会精英阶层所拥有,而后通过文化启蒙成为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法治观念的形成和普及必然伴随着传统信仰的危机和法律信仰的生成,并成为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变革的精神先导。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内容丰富、涵盖面广的系统工程,它既包括整个社会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也包括整个社会法律信仰的普遍确立。不管是社会公众默认的习惯,还是书面的语言规范,只有当它转变为人们实际行动中的行为模式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如此看来,社会公众所信仰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关键因素。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直接决定了法律的目的,并体现在社会主义的法律活动中,是法治得以实现的深层驱动力。
 
因此,全面培植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就成为我国实现法治化的应有之义。只有社会公众具备现代法律意识,形成对法律的普遍信仰,才能理解和掌握法律的精神,接受和认同它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规制,从而形成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的动机,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法律信仰实际上涵盖一个基本意蕴,那就是法律必须成为整个社会最权威有效的制度。制度不能是简单的条条框框,必然要求它内含人的精神、法的旨趣和魂的归属。因此,成为一种高规格的制度应当是法律信仰的进一步蜕化和最终进阶。(吴晨燕 陈毅清)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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