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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与情感遵守

时间:  2016-04-12 11:20
 
 
(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作出的这一简洁有力的论断,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经典名句。不过,这句话之所以广为流传,似乎更多地是因为它激起了人们的广泛共鸣:对完善健全的法治社会的美好期许与热切期待。有必要追问的是,为什么法律必须被信仰?为什么仅仅被动地遵守法律还是不够的?
 
法治已成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严谨、全面,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过,在日常生活中,尽管法律规定愈加严密,违法现象仍然屡见不鲜。以黄金周期间媒体上沸沸扬扬的“青岛天价虾”事件为例,除了义愤之外,我们也不禁疑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的重重制约下,在违法可能面临的重罚面前,店家为何仍然选择宰客?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作为义务的情况下,为何监管机构先是互相推诿,在媒体曝光之后才开始雷厉风行地“运动式执法”?我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还是人们缺乏法律信仰,法治观念淡薄。
 
近代以来,法律越来越被作为一种贯彻特定政治、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工具,立法将人们假定为经济学上的理性人,不仅趋利避害,而且可以衡量自己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理性地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因此,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是因为害怕法律的制裁;立法所考虑的,主要是如何设置惩罚和奖励才能更好地激励人们按照某种方式行事。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一套规则已经被内化成了习惯,维持秩序的力量不再仅仅是外在的监督,还有内心的责任感和道义的制约;而且,在熟人社会中违反习惯风俗规则的成本很高,一旦违反了,便被认为是丢人、可耻的事情,当事人可能再也抬不起头来。
 
然而,现在的城市主要是陌生人社会,不存在这种制约,逃脱法律制裁的可能性也更大。尤其是在旅游的情况下,游客来到了人生地不熟的景点游玩,在某家饭店消费一般只是一次性的,即便对店家评价很差,多半会忍气吞声,很难给店家带来声誉或者收入上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青岛天价虾”的店家选择宰客,是因为宰客的成本相对很低,正是符合经济理性的。
 
由此可见,依照理性人的逻辑加强制度约束固然重要,但不可能一味地通过加大执法力度、设立“旅游警察”等方式来减少违法现象,最重要的还是树立人们心中对法律的信仰,而不仅仅是出于趋利避害的遵守。
 
(二)
 
伯尔曼说:“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
 
相比制裁和强制力而言,信任、公正等情感更有助于确保遵守规则,也即所谓的“富而好礼”“克己复礼为仁”。如果人们遵守法律仅仅是因为违法成本高,那么难免在违法成本低时会选择不遵守法律,而只有培养人们对于法律超出物质利益的信仰、对正义的追求,才能真正实现法治。这才是伯尔曼强调“法律必须被信仰”的主要原因。
 
“信仰”法律并不是夸大其词。对法律的信仰,强调的是激发人们心中的法律情感,使得公正不再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而成为一种真实的情感,比如为权利而斗争的激情、对平等对待的渴望、对违法行为的谴责等,从而人们会自觉地接受并维护规则的约束。
 
从信仰的角度来说,法律和宗教确实有一些相似之处,根据伯尔曼的归纳,主要体现在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四个方面。比如,法庭的庄严布置、法官的法槌和法袍、法庭的严格流程,都是使得司法过程的参与者摒弃个人的偏见与好恶、公正地参与审判的仪式,这些仪式使得人们不自觉地服从法律程序的要求,强化了法律的权威与守法的传统。在这种意义上,信仰法律并非虚言。
 
对法律的信仰在我们的社会转型中尤其重要。我国缺乏法治的传统,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的总结,“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都会联想起挑拨是非之类的恶性。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可在都市里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报纸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师的题名录。而且好好的公司和个人,都会去请律师作常年顾问。在传统眼光里,都市真是个是非场,规矩人是住不得的了。讼师改称律师,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称起诉;包揽是非改称法律顾问——这套名词的改变正代表了社会性质的改变,也就是礼治社会变为法治社会。”
 
在这一转变中,如果不改变对法律的观念,只是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恐怕无法避免“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如果不建立对法律的敬畏,可能只是会催生更多藐视法律、破坏法律或者钻法律漏洞的小人;如果不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可能沦为僵化的教条,而不是人们所忠诚的、真心维护的、活生生的法律。
 
(三)
 
当然,实现对法律的信仰不应仅仅停留在口号上。大家认同“法律应当被信仰”,不见得就会自动信仰法律,除非人们觉得法律是自己的。因此,实现对法律的信仰,首要的还是强化法律的实施:公权力机关严格执法、带头守法,“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形式上的权威并不能带来人们对法律的真心信仰,相反,形式上的权威反而有时会成为讥讽的对象,正如狄更斯在《荒凉山庄》中所讽刺的英国大法官一样:“如果大法官开庭,那就应该像他现在这样:脑袋上有一个模模糊糊的光轮,前边的桌子上铺着红桌布,后边的墙上挂着红帷幕;……在这样一个下午,大法官应该有几十人像他们现在这样,迷迷糊糊地研究一件没完没了的案子……他们根据极不可靠的判例,彼此挑眼儿,深深地钻到一些专门术语里兜圈子。”
 
最关键的还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过程可以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从而使得人们在遵守法律的过程中,逐渐养成对法律的信仰。
 
试想,在“青岛天价虾”事件中,在游客求助派出所和工商局时,如果两个部门没有互相推诿,而是尽职尽责妥善处理,不仅游客的合法权利可以受到保护,人们也可以从这些日常生活的事件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
 
总而言之,依法治国的实现需要人们对法律抱有信仰,而不仅仅是出于畏惧法律制裁的功利计算、不仅仅出于外力的强制与压迫。只有对法律有信仰,才能对法律有真正的尊重,将法律作为自己生活的理想与原则,自发地维护和改进法律,使法律充满生机。
 
相应地,为了培养人们对于法律和法治的信仰,在立法上,应当加强民主立法,使得法律真正反映人民的意愿,符合多数人的利益,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在司法和执法中,应当加强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严格守法,达到“其身正,不令而行”的效果;此外,也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公民守法的传统和习惯,通过法律的传统和权威,唤起人们的规则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
 
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深化,相信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终将植根心底,最终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徐若菲)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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