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法”与“礼乐之法”
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 郑志超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法”与“礼”是分不开的。《论语》讲:“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里面的“礼乐”既是处事的道德规范,又是一种教化的法治观念;“刑罚”既是惩罚,又是古代法的统称。礼是积极的规矩,它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指导和教育,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刑是消极的惩罚,是对违背礼的行为的处罚。
无独有偶,古代西方的哲学家对“法”与“礼”的关系也有着类似的看法。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理想城邦中,作为立法者,他首先立下的是关于诗乐的法律,即允许什么样的诗人待在城邦里,以保证城邦的孩子们从小可以听到什么样的诗乐。这些诗乐以打动心灵的方式告诉人们什么样的事情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美的及丑的,并形成相关的品味,这样当孩子逐渐长大,由品味而成习惯,由习惯而成天性,由天性而成性格,从而不知不觉建立起道德标准。一旦到了这个阶段,人们会对丑恶与不道德之事本能地予以排斥,不但自己耻于做此类事情,对于他人的不道德或者违法行为也会感到厌恶。
苏格拉底认为,如果人民没有良好的道德,那么无论立下多少法律都无济于事,因为任何法律都会有漏洞和欠缺,一旦人们学会了钻这些漏洞,只能立更多的法律来弥补,这样做繁琐且没有尽头。礼乐之法对社会的影响是强大而无形的,念诗唱歌都是很小的事情,但潜移默化、悄无声息也影响着人的性格和习惯,由此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最终影响法律和政治。因此,孔子面对春秋时期的混乱失序,首先想做的就是删订《诗》与恢复周礼。
虽然现代国家治理所面临的情况与古代相比要复杂得多,但“法”与“礼”相辅相成的理念仍然适用。
党的十八大针对全社会的道德规范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把其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的署名文章中谈到“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2015年10月,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文艺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通过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文艺作品,书写和记录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彰显信仰之美、崇高之美”。这些理念正是让人从内心树立起善恶、美丑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正确价值观和良好秩序的“礼乐之法”。
治国如此,治党亦然。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前者正如“礼乐之法”,以“正面倡导”鼓励党员积极向上;后者正如“法律之法”,以“负面清单”监督党员莫碰底线,两者共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
“法律之法”与“礼乐之法”并举的治国理政道路,既是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探索,必将对未来中国的政治环境、社会风气、人心教化产生深刻而久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