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法官的形象公正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高憬宏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而这一任务的实现有赖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更高标准和要求实现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必然需要针对实践的发展,结合新形势不断拓展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一个古老且恒久的话题,并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司法程序曾经被认为仅仅是为实体公正服务,但是现在人们已经逐渐认可程序公正的独特价值;同样,司法形象也曾经被认为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礼仪,但是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司法实践的体悟,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认识到司法形象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一样,有着深刻内涵和独特价值。笔者认为,司法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如果形象公正缺位,就很难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法官不仅要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还要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形象体现公正。
一、何谓形象公正
笔者认为,司法形象是指人民群众对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和业外活动中各种行为的综合感知和评价。具体到法官而言,法官形象公正,是法官形象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及其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产生信赖,排除合理怀疑。
广义上看,形象公正包含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之中。狭义上看,形象公正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价值,且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相辅相成。一方面,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形象公正的前提与基础,案件的审判如果实体或者程序存在不公正之处,法官形象不可能公正。另一方面,形象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现的重要保障。法官的形象体现的是法官的品质,而法官的品质影响着当事人能否信赖这个法官,进而信赖他的裁判。形象公正不能代替司法公正,但是形象公正有助于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也有助于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从内涵上看,形象公正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中立且专业的形象。中立是司法权的基本属性之一。中立的形象要求法官注意节制,平等对待诉讼两造,在作出裁判之前不对裁判结果作任何倾向性的评价,更不与单方当事人做非正当性接触。但同时,中立并不是完全消极,而是要通过精湛的业务能力、丰富的审判经验、娴熟的司法技能,引导诉讼参与人举证、质证,开展辩论,并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唯有专业的引导,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义上的中立,才能赢得当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高效且耐心的形象。中国古代有“淹狱”一词,“淹”字准确表达了“久拖不决”给老百姓带来的无奈与悲哀。司法的迟疑绝不仅仅是衙门作风问题,而可能被误解为以时间来换取运作的空间,削弱了当事人对于司法的信赖。因此,法官应当尽可能以最少的时间投入,迅速有效解决纠纷,作出裁判。但同时,高效并不以牺牲耐心为代价。耐心是司法理性的一种体现。英国大法官培根曾说过:“听证时的耐心和庄重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功。”耐心的倾听,本身对当事人就具有稳定情绪、抚平悲伤的功能。只要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庭规则、不是无谓重复的啰唆,就尽量不要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张弛有道的法官,才可能是形象公正的法官。
威严且亲和的形象。法官的威严来源于法律的神圣和审判的庄严。不管是坐堂问案,还是田间地头,不管是司法调解,还是诉讼服务,只要是履行司法的职责,就必须维护法律和司法的权威。但同时,司法的威严绝不意味着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生冷硬横。法官对待当事人谦逊有礼、宽厚克制,语言规范、语气平和、语调适中、语句连贯,才能体现严肃、庄重、礼貌、耐心,才有助于人民群众感受到国家的包容、正义和权威。
二、法官形象公正的重要意义
1.法官形象公正是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也是人民法院的工作目标。司法公正重要,更重要的是要让公正可知、可感、可见。与法律职业群体不同,人民群众尤其是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司法公正首先不是从实体或者程序开始的,而是从法官形象开始的。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件同样的裁判结果,有的双方当事人都能做到胜败皆服,而有的则因为司法形象问题,比如开庭不够规范、对当事人态度简单粗暴等,引发当事人不服,不断申诉,甚至缠诉缠访。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往往不够了解,很难用客观标准来评判司法公正,法官的仪表、举止、语言和行动直接构成了当事人对司法的第一印象,也直接影响他们对具体案件公正性的评判。只有形象公正了,当事人才可能会相信法官是公正的,才会感受到公正,即使当事人对裁判的客观结果不够满意,也容易理解和接受。
2.法官形象公正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职业化的要点,不仅包含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还包括职业形象。职业形象是一个职业所应具备的综合素质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职业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作为一种职业也不例外,而且较之其他职业,对形象的要求更高、更广、更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推进法官形象公正建设。
3.法官形象公正是培育法律信仰、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官作为行使审判权力的司法者,其形象已不仅仅是自己的形象,而是代表了法律的形象、国家的形象。法官形象不公,人们就会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进而对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解决纠纷丧失信心,甚至“信访不信法”,或者寻求私力救济渠道,既不利于社会秩序的构建,更会动摇对法律的信仰。相反,如果法官形象留给当事人和社会公正的是一种职业的、权威的印象,他们就会逐渐积累对司法的信任,产生对司法的敬畏之心,这种对司法的敬畏在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必然会引领其相信法律、信仰法律,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和习惯,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力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在司法活动中树立形象公正
近年来,司法活动中的法官形象日益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但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司法巡查中发现,对于司法拖延、对待当事人不耐心、冷硬横推等法官形象方面的反映,还相对比较集中,需要着力加以解决。在司法活动中树立形象公正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形象公正体现在全程。法官司法,始于立案,终于裁判和执行。在这全过程中,每一环节都需要高度关注自身的形象,特别是要抓住开端、抓住关键。“首因效应”表明,第一印象并非总是正确的,但却是最鲜明、最牢固的;而“塔西陀效应”则告诉我们,一旦形成了坏的印象,当事人失去了信任感,那么不管法官接下来如何做,他都可能是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因此形象公正的实现,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问题。进入诉讼程序后,最关键的是开庭和文书,这是法官形象的集中展现。在司法巡查中发现,有的信访和投诉,就是因为法官的庭审形象不佳,或者裁判文书说理过于简单、表述不规范、有低级文字错误和病句,引起当事人怀疑。为了抓住这“两个关键”,天津高院出台了《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和《天津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标准》,其中对于通过庭审和文书而展现的法官形象专门确立了标准,要求法官在开庭和撰写文书时务必对照标准,一一检查。
形象公正体现在细节。有的法官,长期以来依赖“土办法”“老习惯”,久而久之,自己也根本发现不了工作细节上的毛病。例如不遵守与当事人约定的时间;随意进出法庭;法官服穿得邋里邋遢;合议庭成员开庭着装不统一;庭上接打手机等等。有人可能以为这是“小节”,但当事人会觉得法官对待他的案件不认真、不严肃,“小节”就可能被放大,扩展成为对庭审乃至对整个司法的怀疑。还有的法官在法庭上碰到自己认识的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就前去握手寒暄,殊不知可能就因为对一方热情,让另一方产生怀疑甚至各种联想。细节因其小,容易被人忽视,对细节不注意却会在无形中消耗着司法的公信力。再以法官的“入庭式”为例,目前的开庭,有的不搞入庭仪式,有的让公诉人、代理人都随法官一起走法官通道进入法庭,显得不严肃。法官入庭虽然只是一种仪式,但却是一种体现法庭权威和尊严的重要仪式。我们应从规范这一细节做起,要求法官进入法庭之前,诉讼参与人在相应席位入座,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后再全体起立,迎接法官入庭。
形象公正体现在一贯。“吾道一以贯之”。树立形象公正,切忌忽冷忽热,心情好的时候就对当事人热情、心情不好的时候就对当事人冷漠;切忌只律人不律己,在庭上前脚批评当事人手机乱响,后脚就自己接打手机;切忌厚此薄彼,一方当事人迟到就予以批评,另一方当事人迟到就不当回事,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统一工作标准上下功夫。
四、在业外活动中维护形象公正
当前,社会公众对法官形象有着较高的期许,尤其是在网络时代,法官的任何言行不检都会迅速引发关注。近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的个别害群之马,在业外活动中行为不当甚至违法违纪,不仅导致自身身败名裂,而且引起社会公众对法官形象的误解,令法官集体蒙羞。因此,法官在业外活动也必须要维护形象公正,特别是人际交往、社会经济活动、生活休闲娱乐、矛盾纠纷处理等可能因行为不当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的领域。天津高院日前出台了《天津法院工作人员业外行为规范(试行)》,通过规范这些领域业外活动,推进维护形象公正。在业外活动中维护形象公正,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严守政治纪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曾经强调,广大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求法官严守政治纪律,是站在维护国家政权的角度对法官提出的根本要求。从实践中看,有的法官严守政治纪律的自觉性、主动性仍然不够强,尤其在接受采访、参加学术活动、发表论文、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上发帖时,言语有随意化、偏激化、低俗化的倾向,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由此对法官群体的职业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法官业外发表言论的时候必须受到更多的约束和限制,不能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坚持职业操守。法官是一种职业,应当遵循一定的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要求法官在社会交往中在交往对象、交往场合、交往方式等方面都需以维护法官群体的整体形象为前提,不能因为其业外的社会交往使人们对其中立和廉洁产生合理怀疑,进而质疑其司法公正性。例如,如果法官在社交活动、私人聚会或者其他场合与当事人等相遇,此时恰当的做法应是寻找适当理由及时离开,如果实在无法脱身,也要谨言慎行,不得谈及案件有关情况,并注意事后及时向所在法院领导报告。
保持廉洁自律。毋庸置疑,廉洁和公正密切相关。法官在业外活动中注重廉洁自律,才能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他是公正的。法官应当注意在法庭之外避免从事任何可能令人对其廉洁产生质疑的活动,不仅不应违反规定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而且个人投资理财活动也要正当合法,避免与职务、职责发生利益冲突。
注重洁身自好。法官也是人,也有脾气秉性、兴趣爱好,但法官并不是普通人,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要耐得住寂寞、顶得住人情、管得住小节。作为法官,个人兴趣爱好、休闲娱乐活动、出入公共场所、日常待人接物都应与法官身份相符合,注意衣着得体、举止大方、语言文明、态度平和。即使与他人发生矛盾,也要理性解决,尤其不能有意披露或者暗示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
法官形象公正是树立司法公信、培育法治信仰的起点和基石,因此我们不能抱着“不要紧”“无所谓”的态度对待这个问题,也不能“是非任人评说”,而是一定要高度关注、制定标准、抓住细节、切实整改,一定要在人民群众心中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从基础和根本上走好实现司法公正的每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