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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调解带来的思考

时间:  2015-08-28 10:20
 
 
韦黎黎
 
2014年,我刚刚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开始接触一些案件,并在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下学着做一些诉前调解。
 
这一天,有一位五十多岁的大妈来到立案窗口,欲起诉她的三位继子女。原来大妈与现任丈夫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她与丈夫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前两年,丈夫不幸因病去世,房屋的归属问题就成为了大妈与继子女之间的心病。于是,大妈就来到法院,希望法院能够将房屋判归她一个人所有。
 
听了大妈的陈述及翻阅了材料后,我找来了三位继子女。三位继子女表示,他们其实与大妈并无太大的矛盾,这房子是他们父亲生前与大妈一起买的,之后也是他俩一直住着,所以继子女们也不想去争抢这套房子,就同意了大妈的诉请,这套房屋归大妈一个人所有。
 
既然原、被告双方都达成了一致意见,我就开始着手准备调解协议书让双方签字。可是就在这个时候,有一位被告低声问我:“那我们能不能得到一些补偿呢?”眼看着调解已经要成功了,我怕出现的新问题会导致前功尽弃,就劝被告:“大妈年纪也大了,要是叫她拿出钱来补偿你们可能她没那么多钱。”被告听了也就不再吭声。但我还是将这个情况和指导我调解的法官反映了。
 
指导法官听后问我:“按照法律的规定,遗产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均有权继承,你有没有将法律的规定给原、被告双方都释明清楚呢?”我忐忑地答道:“被告同意放弃对于作为遗产那部分房屋的继承权,这也是原告的主张,双方既然达成了一致意见,我就没有和他们解释那么多了。”指导法官听后摇摇头,告诉我,虽然各位继承人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但这应该是建立在对自己权利义务了解的基础上的。在这个案件中,很显然,被告对自身放弃房屋的继承但可以要求原告给付相应金额作为补偿这一权利并不清楚。要是这个案件按照既定的方法调解结案了,被告回去了,她仔细一想,觉得不公平,或者有人告诉她应该享有这个权利,她就会否定这个调解。虽然现在是他们真实意愿的表达,但是你还是应该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告知他们,在他们清晰地知道自身的权利义务后作出的调解才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我点了点头,重新再去给双方释明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一定金额给被告。
 
过了两个星期,大妈和她的继子女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房屋的过户手续已经办好了,补偿给几个子女的钱也都给了他们。终于案结事了,我的心里也松了一口气。
 
刚参加工作头几年,我心里一直都有这样的困惑:在平时接待当事人的时候,在审查、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或是因为频繁接触当事人,会产生一些不良情绪,不够耐心,不够细致,不懂该以怎样的方式去和当事人沟通。我们希望像有经验的法官那样明白当事人的心理,也能逐一给他们做法律释明工作,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满意而归。可是现实与理想总是存在差距。这件事情让我对自己的工作作了一个思考和反省。能把一个普通的工作做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把自己的工作当做事业奋斗,让别人认可,更是难上加难。这需要长年累月通过一个个案件来磨练,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更需要时时刻刻不忘打开书本去钻研、去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法院)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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