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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具备的“德能魂”

时间:  2014-01-06 12:20

法官应具备的“德能魂”

河北省邢台县法院 赵增强

法院工作与人民的生活和生命财产密切相关,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分量很重。人民群众往往通过审判服务看社会管理水平、看党风政风建设。因此,解放思想,科学发展,作为一名法官就要常修法德、常强法能、常铸法魂。

法德需常修。做人德为重,做事德为先。德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法德,则是为审判者顺应人的客观需要去执法的心境和行为,体现的是职业态度、职业操守。法官只有自觉按照“法道”所阐释的道理和指引的道路去执法,才能保持良好的“操守”和“品行”,才能保持良好的职业态度和职业操守,也才能具有良好的法德。

具有良好法德的法官,也并非终生都能具备,而必须不断修炼提高。尤其当今社会经济文化多元化、人们的精神追求也呈现多元化的情势下,法官要能经得起内心和外界的各种诱惑,保持经久不变的良好法德,真正做到时刻为人民群众的权益着想,不仅需有《法官法》规范的约束,更需有法官的自觉性、责任感和道德的自我约束,更需法官有“恒德”。只有常修法德,锤炼“恒德”,法官才能经受住执法过程中的各种诱惑,才能始终具有良好的法德。

法能要常强。法能是“法者之本”,是司法工作者的专业技能,也是一个司法单位司法审判服务的综合能力和水平。现代司法的发展,越来越离不开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一个法官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体现的法能水平,很多情况下不仅仅取决于个人水平高低,而取决于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综合实力。所以,在强化司法人员培训中,不断提高个人法能水平的同时,也必须相应地提高司法队伍的综合执法能力。法能常强,是伴随司法人员整个司法生涯、伴随司法审判事业发展全部进程的长期性任务,只有起点、没有终点,是司法工作者和人民法院立于社会,服务社会、履行职能的必备素质、必修功课和必经途径。

法魂须常铸。法魂,崇高而厚重。如果说法德是血液,法能是肉体,法魂则是精、气、神。无论法者或法学,一旦离了魂,便若行尸走肉。崇高的法魂,是历代法者精神之汇聚,是历代中外法学思想精华之熔铸。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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