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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怀法律信仰 践行公正司法

时间:  2014-11-14 10:47

心怀法律信仰 践行公正司法

作者 赵红巧

法治的社会,法治的精神,始终是现代文明社会孜孜不倦的追求,也是每一个法律人毕生的追求。从选择法学专业那天起,就坚信“权利、公平与正义”必将会在社会前行的历程中绽放出更加璀璨的光芒。怀揣着对法律的信仰、执着着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我毅然决然的选择法官职业,并坚信它能带我无限趋近与公平正义。

然而,两年的实践经验却让我见识了太多法律的无奈与放任,为此,我曾一度陷入黑暗的万丈深渊,不知所措。我不明白为什么人类文明如此进步,却再难见“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的勇士?更不明白为什么明明我们的社会在进步、法律在完善、人们的素质在提高,我们还是要经历这么多法律的无可奈何?

庆幸的是,这种消极无助的情绪并没有持续太长时间,因为我身边依旧充满了真正信仰法律的正能量。这股力量让我原本萎靡不振的心重新活过来,让我重又回到可以因读到一本好书而兴奋地要一口气读完,哪怕彻夜不眠也不会觉得疲倦;让我再次坚信我的选择是正确的,那就是哪怕我只是一个小人物,一样可以为信仰而执着着、一路充满激情的为信仰奋斗着。

作为一名涉世未深的小小法官助理,我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没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更没有超人的察言观色能力,但我依然确信我依然对法律充满敬畏与希望,并且我坚信绝大多数坚守一线的法律人(或者如我一样只能称之为法律工作者的“菜鸟”法律人)正在推动法治进步的路上不懈努力着。

坚信法治中国的目标终会实现,然而纵观中外司法现状,特别是中外法院在民众的威信的差异,相信是很多法律人特别是法官们的伤痛。这种差异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我认为这种巨大差异的根源在于国家公民是否真正相信法律,即司法环境是否有法律信仰的土壤。法律信仰是法治国家的意蕴和必由之路,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应该说在法律信仰形成这段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不管是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学家们,还是西方人文主义者、自然法学家和启蒙思想家,都是致力于培养社会公众对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视“信仰”的权威。

当然,对于全民信仰法律、以法律为行为准则的法律信仰的形成对于我国而言,仍然是任重而道远。因为我们深知西方国家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也非一日所成,其也经历的漫长的时间与一代代人的不懈努力,正如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就是最好的例证;况且我国真正推行法治的时间远比不上西方国家,更应严重的是我国推行法治尚存在先天的不足,众所周知,华夏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都是为“帝王将相”马首是瞻、是实实在在的“人治”,即使是在大中华法系形成的唐朝,也依然是人治而非法治。

而回顾西方法秩序的形成,我们会发现法律信仰是法治的精神前提。然而,西方社会是怎样实现这一精神前提的,难道是依赖于大规模的法律宣传来实现这样的精神前提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他们那里,是法律人的言行,是法律机构的职业活动,在无声地宣告:法律到底是什么。社会公众正是通过法律人的言行,才感受到法律的精神实质,才形成了对于法律的信仰。

因此,在当代中国的背景下要想实现法治,让民众信仰法律,就不能把希望片面地寄托在对纸面法律的宣传上,而应当把重心放在法律人的言行上。因为,法律人的品质就代表了法律的品质,法律人的决定就代表了法律的决定,法律人的信誉就代表了法律的信誉。因此,法治国家的建立首先要从法律人信仰法律开始,每一法律人切实身体力行,一切行为要依法为据;其次才是公众的信赖与追随,法律制定者、实施者对法律的态度能影响公众,从而形成全民敬畏法律、信赖执法者,最终形成全民法律信仰的司法环境。最后,作为一名即将转正的预备法官,我必坚守信念、信仰法律,在今后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心系民众、公正司法。(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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