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职业检察官,每每看到影视作品中出现检察官的身影,心情总不由得激动,不自禁要去细看一番。但每次细看的结果,也总让我这个行内人士大跌眼镜。
2003年,一部热销的电视连续剧在全国热映,剧中主人公在私营企业任职期间,收受了两万块钱的工程竞标回扣,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受贿罪,可是受贿罪的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怎么会构成受贿罪呢?无独有偶,2014年另一部热播剧中,某董事长因涉嫌违法私募资金操控股票罪被检察机关拘留,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里就根本就没有这种罪名,嫌疑人是如何被检察机关直接拘留的哪?
最让人忍俊不禁的是,去年上映的以检察官为主题的一部“国产大片”中,在法庭上为渲染检察机关公诉人与律师辩护的情节时,公诉人、辩护人多次离位,一边走一边询问,指着证人和被告人的鼻子,貌似在推理案情,其实是对法庭的亵渎和当事人人格的侮辱,公诉人和律师对着法官大喊“反对对方言辞”,场外长枪短炮媒体云集,是否涉及个人隐私,无人理会。本来是要刻画一位尽职尽责的检察官,但事实上却是让这名“检察官”游离于现行法律框架之外,成为一个“外行”。
正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在国产检察官及其它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中,将英美法系的法律礼仪和习俗“移植”到中国检察官的身上,出现时空错乱的“穿帮镜头”,是十分常见的错误。对此,身为一个职业检察官,我不禁要问,我国到底实行的是大陆法系制度还是英美法系制度?
与此相比,更为严重的是,这些外行充内行的检察及法律题材影视作品,一味的迎合观众的视觉神经,所演绎的一个个“外行”检察官形象和情节,会误导大众对检察系统及司法程序的认知。这些影视作品闹出的笑话,一方面会给群众心中造成一种与检察工作实际情况相去甚远的印象,更甚者会对中国的检察官在中国刑事案件领域中到底扮演的角色产生错觉,一方面会对某些司法程序和适用法律条款产生误读。
比如,在某影片里,一位“检察官”竟然随口说出了“商业欺诈罪”、“金融欺诈罪”等不规范的法律术语;某电视连续剧中,主人公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院传唤时,办案检察官对主人公说:“我叫某某,检察员,请你跟我们走一趟”,这时主人公说“有证件吗,给我拿出来看看?”办案检察官不以为然,还认为主人公事太多,很不情愿的掏出证件一边让主人公看一边抱怨。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先要告知嫌疑人办案人员信息以及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义务,检察官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就要带走主人公的行为明显有违于法律规定,与此相比,香港影片《廉政通缉令》所采用的香港廉政公署社会关系处的宣传方式就较为专业:传唤嫌疑人的同时,廉政公署的工作人员就会第一时间拿出自己的工作证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文书,告诉疑犯:“我们是廉政公署的调查员潘展基、骆仔,因为你涉嫌受贿罪,请你配合调查,请在逮捕证上签名确认”。这种做法,首先让观众知晓了抓捕疑犯的正确程序,即执法人员应当先亮明自己身份,然后告知涉嫌罪名,以免产生诱供的情况;其次,此时出具相应的法律手续,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最起码的保护和尊重。
个人认为,相对于枯燥的法律条文,影视作品自身具备的直观性、娱乐性和易接受性等特点,使得这种传播途径,成为公众比较容易接受的、相对简单生动的获取基本法律常识及感知法治文化的方式。因此,在影视作品应当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当严肃对待,不能一味追求票房和收视率而背离实际,必须注重基础的普法与正确的宣传,让我国公平、民主、自由的法律理念准确地传递给大众,让人们在观看精彩作品的同时,不被误导。
检察制度是清末变法修律时才引入我国的,在我国悠悠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它还很“新颖”。我认为,检察机关也应该移他山之石,学习其他国家、地区同行专业的宣传方式,一方面对涉及检察文化的影视作品中严格审查把关,一方面自主创作一些优秀的检察文化作品,让中国年轻的检察官、新兴的检察文化深入人心,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社会群众基础。(陇南市文县检察院/任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