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西游
陕西省彬县法院 程捷文
文学源于生活,高于生活,神话作品也不例外。被称为“使神魔皆有人情,精魅亦通世故”的《西游记》中就蕴含着丰富的世情法理,前几日读到“四海千山皆拱伏,九幽十类尽除名”一章,对书中人物言行感触良多。
孙悟空初到龙宫,谓龙王:“久闻贤邻享乐瑶宫贝阙,必有多余神器,特来告求一件”。龙王见说,不好推辞,即着取出一把大捍刀奉上……因龙王提供的兵器,孙悟空皆不满意,龙婆向龙王进言:“观看此圣,决非小可。我们这海藏中,那一块天河定底的神针铁,这几日霞光艳艳,瑞气腾腾,敢莫是该出现遇此圣也?”龙王道:“那是大禹治水之时,定江海浅深的一个定子,是一块神铁,能中何用?”龙婆道:“莫管他用不用,且送与他,凭他怎么改造,送出宫门便了”老龙王依言尽向悟空说了。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龙王对孙悟空求取兵器虽有犹疑,但最终应允。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当孙悟空提出告求兵器,龙王提供定海神针之时起,二者的赠与合同就已经成立。也就是说孙悟空对神铁表示满意之时,就合法拥有定海神针的所有权。
得到称手兵器后,孙悟空继而索要披挂,龙王声称没有,明确拒绝其请求。孙悟空此时扬言“若没有,我定不出此门”这一举动实属胁迫。想那定海神针“挽着些儿就死,磕着些儿就亡;挨挨儿皮破,擦擦儿筋伤!”龙王若不以礼相待、奉上披挂,只怕龙宫难得安宁。孙悟空强索披挂的行为暂且不论,仅孙悟空以不走相挟的行为就已涉嫌触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孙悟空理应为其强索披挂的一系列行为承担责任。
龙王不满孙悟空种种行为告上天庭称:“妖仙孙悟空者,欺虐小龙,强坐水宅,索兵器,施法施威;要披挂,骋凶骋势。……臣舒身下拜,献神针之铁棒、凤翅之金冠,与那锁子甲、步云履,以礼送出,他仍弄武艺,显神通。臣今启奏,伏望圣裁。恳乞天兵,收此妖孽云云。”奏章隐匿部分事实,将索要兵器和披挂混为一谈,又声称孙悟空,仍弄武艺,显神通。而圣帝览毕未经调查即下令“着龙神回海,朕即遣将擒拿”偏听偏信,擅下决断。如此又引出孙悟空大闹地府,强销死籍的风波。
我们反对以当世观点评价古人行径,但当时亦有法度。调查、审理全无规制,裁判定刑更是全凭圣帝个人喜好。窥一斑而见全豹,正是因为天庭偏听偏信、赏罚不公、有法不依,才使天庭在之后遭遇了巨大的危机。思之、念之,怎能不叫人哀之、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