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任法官有感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法院 张伟
时光如梭。从我第一次作为主审法官走上刑事审判台到今天,转眼已过一年有余。回首这一年多来的职业经历,不免有些感受在心。
记得初上审判台,正襟危坐,但心有惴惴不安。去年3月份,也就是我由检察院调入法院的第二个年头,由于单位“案多人少”,办案一线不堪重负,领导看着我的专业功底还过得去,没有让我到省高院进行任前培训,单位就直接把我任命为助理审判员。“鸭子”就这样被赶上了架。我带着几张事先打印好的庭审提纲和内心的紧张焦虑,走上了那个庄严神圣的审判台。幸亏和我搭档的是一个经验丰富、待人亲和的审判长,有他在场,能够增加我的一份信心。这个案子本身也不是太复杂,被告人当庭认罪,庭审中没有出现激烈的控辩交锋和其他突发状况,我作为主审法官顺利将庭审主持完毕。我从审判台上走下来,才发觉额头上微凉,原来是沁出了细汗。从那以后,我主审的案件越来越多,经验也越来越丰富,在庭审中也就从容镇定了。在这场庭审中,我端坐在审判台上,看着公诉席上的公诉人,回想起自己从前坐在公诉席上望着审判台上的法官,突然意识到,我的角色真的发生了改变。
这种角色意识的改变,令我开始审视和转变自己之前办案的思维和观念。首先,我认为一个合格的法官,最起码应当确立“无罪推定”的思维和观念。我摈弃了自己曾经在反贪部门几经磨砺形成的侦查思维,时时警惕自己开展“有罪推定”的推演,我铲除了自己曾经在公诉部门根深蒂固确立的控诉思维,时时告诫自己不要对抗和排斥来自辩护方的辩护。其次,我认为一个合格的法官,至少要做到在庭审中引导和保障控辩双方充分的对抗,这也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必要保障。每审理一起复杂的或者不认罪的案件,我都特别认真细致,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翻开自己的办案笔记:在审理陈某某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我第一次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理王某某抢夺一案中,我第一次在双方辩论完毕后当庭提出合议庭的定罪意见,并引导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在审理苏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中,我第一次在判决书中纠正检察机关的指控,予以轻判......再次,我认为一个合格的法官,不能够让自身的情绪影响到案件的裁判。我第一次注意到这个问题,是在办理一个强奸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是个70多岁的老头,当我看完案卷后,我对这个老头无比厌恶,觉得他简直就是这个世界上最龌龊无耻的人。我在自身情绪的强烈指引下,一开始就打算重判这个老头,甚至觉得这个老头的任何辩解都是虚假的。当我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一个前辈时,我的前辈直言不讳地指出了我的错误,并希望我能在整个审判中将他视作一个“被告人”,而不是一个已经被我内心的主观意志“判决”的“罪人”。正是他的话让我明白,无论在什么时候,无论面对谁,法官应当只是冷静无情地计算事实和证据,而不能把这件事和私人的感觉扯上关系。
我知道自己还是不够老练的,但我从来不惧怕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相反,我喜欢这种“挑战”。办理这样的案件,困难和压力会有一些,但是带给我的收获也不少。记得我主审的蒋某某等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公诉机关和辩护律师在商标标识件数的认定上各执己见,争论不下,辩护律师甚至还把江苏省某地级市的司法机关联合出台的一个文件拿来了。我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针对争议问题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经过认真研究思考,形成了我自己的观点,最后判决作出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亦没有上诉,由此我写了一篇案例分析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我想,勤于思考,敢于克难,这是一名年轻法官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但是在基层法院,除了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精湛的办案能力,还应当具备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能力。有时候,我甚至觉得一个疑难复杂案子的判决书好写,但是一个简单微小案件的调解难做。现在有一种说法,说“法官不能太年轻”。为什么?因为没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这个法官根本就不知道该怎么和一些圆滑世故的市井民众、蛮横不开化的乡下百姓打交道、做工作。这点,我深有感受。2008年我大学毕业后在检察院刚参加工作,接待群众,或者到群众中去调查走访,总感到力不从心,词不达意,说书本上的东西群众听不懂,群众听得懂的我不会说。当了法官后,我第一次做调解,是个交通肇事案,死者家属来的是四姐妹,她们一到我这儿嘴巴就没停过,哭的哭、喊的喊,把我弄得晕头转向,苦不堪言。到后来,我也慢慢请教了一些技巧,积累了一些经验,也成功地做好了一些调解。去年有个故意伤害(轻伤)案,是两个瓜农因瓜地纠纷引发矛盾激化所致。案子在公安、检察阶段都没有调解好,到了法院审理阶段。我前后调解了六次,反复做双方工作,竟然做通了,终于“案结事了”,后来当事人给我送了一面锦旗。
过去这一年多来的经历,说句实话,应了那句老话:“有付出就有回报”。以前我有个领导曾经对我说过:“我们都只是普通人,没有什么丰功伟绩和惊天事业来证明我们有多成功和伟大,也不要奢望那些,但是我们可以在平凡的生活中去争取许多的小成功,比如办好一个案子,读完一本书,写一篇文章,参加一次比赛,这些小成功足以让我们觉得自己不是失败的。”所以,我说的“回报”是我在这一年多来,我完成了一些小事,取得了一些小成功,并且从这些小事和小成功中我看到了自己的成长。此外,我能够确定自己十分热爱这个职业,希望在今后,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能够继续在法官这个平凡岗位上完成更多的事,取得更多的小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