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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日,我们向宪法宣誓!

时间:  2018-12-06 11:54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的12月4日这一天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确定。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在这庄严的氛围中,当我们举起右拳,郑重宣誓,从内心深处感受到心灵的震撼,一种庄严、庄重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油然而生。
 
宣誓,是一种承诺,更是一种警示。向宪法宣誓,让我们从内心树立起忠于宪法和法律的理念,让我们铭记手中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源于人民的赋予,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而绝不能滥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公众利益。让我们从内心深处接受宪法的教育与洗礼,感受来自心灵深处的震撼,长存对宪法的敬畏之心,长存对人民的谦卑之情。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要培养民众的法治信仰,首先得营造一种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的社会氛围,要建设法治国家,首先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效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将我国在宪法宣誓方面的实践与探索推进到了新的阶段。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就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宣誓仪式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宣誓制度逐渐退去浓厚的宗教色彩,发展成为现代民主社会一种重要的仪式制度。宪法宣誓是尊崇法治的表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庄严的宣誓,发出了洪亮的法治声音,彰显了对宪法的敬畏。
 
首先,向宪法宣誓有助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内心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和坚定的法律信仰。宪法是一国的母法、根本大法和公民权利的源泉。但一个国家不能仅仅只依靠一个宪法文本来治理国家,甚至宣扬自己是一个法治国家,拥有宪法至上的法治观念和坚定的法律信仰才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需求。通过仪式化的宣誓仪式,在宪法和国旗下做出庄严承诺,有利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内心巩固其对于宪法的崇尚和对于法律的信仰。
 
其次,通过宣誓仪式,一方面可以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内心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内心树立起忠于宪法和法律的理念,敦促国家工作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源于人民的赋予,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而绝不能滥用于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损害公众利益。起到警示——国家工作人员明白自己的权力从哪里来,权力要关在笼子里,有助于宣誓人员明晰宪法义务,恪守宪法红线,宣誓能够起到教育激励的作用;承诺——让公民看到国家工作人员承诺了什么,以便日后监督;教育——让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都接受一次宪法教育,彰显宪法的神圣地位等作用。
 
再次,向宪法宣誓有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体向心力,形成国家工作人员群体的凝聚力,提升国家工作人员职业尊荣感。有学者认为:一个真正反映每个成员的共同愿景和价值观的使命宣言,能极大地激发全体成员的热情与向心力,调动他们的创造力和奉献精神,赋予员工心灵保护、指导方针和衡量基准,使他们不再需要旁人的指导、监督和批评,因为他们已经接受了不变的核心原则,接受了为之奋斗的共同目标。国家公职人员通过向宪法宣誓仪式同样具有这样的功能。
 
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杨怀荣)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12/04/content_146419.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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