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文化

当前位置:主页 > 政法文化 >

用法治利剑斩断“套路贷”黑手

时间:  2018-08-17 17:16
最高法院下发《通知》,对“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应予以刑事打击”的审理思路,是用法治利剑斩断“套路贷”黑手的重要举措。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针对民间借贷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通知》明确要求予以刑事打击。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套路多,让人防不胜防,一旦入坑便在劫难逃,在“零门槛”“无抵押”“高额度”等口号的蛊惑下,有人特别是大学生分不清这是馅饼还是陷阱,一旦沾染便无力摆脱,有人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近年来,各地充分认识“套路贷”的危害性,采取严厉措施予以打击,但“套路贷”犹如野草一般疯狂生长,屡禁不绝,打而复生。“套路贷”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最高法院下发《通知》,对“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应予以刑事打击”的审理思路,是用法治利剑斩断“套路贷”黑手的重要举措。从最高法院的《通知》来看,给予了“套路贷”明确定性,认定“套路贷”所涉为刑事案件,并提出在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还强调,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各级法院对民事、立案、审监、执行等审判执行中甄别出的涉嫌“套路贷”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法律标准,在依法审查、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犯罪,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务之急是,国家应出台相关法律,进行专门释法,从法律上明确“套路贷”的非法性质,让司法和执法更明确。还要加强宣传,将“套路贷”的特征告知公众,鼓励受害者积极举报、维权,通过司法途径严厉打击“套路贷”,让实施“套路贷”者无处遁形。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大金融案件办案力度,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从严惩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的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铎 印)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8/15/content_142421.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 版权所有:中共武威市委政法委员会 陇ICP备20000376号-1 甘公网安备 62060202000288号
  •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能源大厦12楼 服务电话:0935-2219679 网站邮箱:wwzf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