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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民事判决说理“三忌”

时间:  2018-05-21 12:22
一份优秀的民事判决文书需要深厚的理论功底、娴熟的说理技巧和妥帖的衡平意识,民事判决说理应避免出现语焉不详、晦涩难懂以及情绪化评论等三个问题。
 
判决是法官的武器,也是判断法官功过成败的量尺。在司法史的长河中,既不乏让人为之击节叹服的伟大判词判例,也不缺遭人诟病唾弃的“葫芦案”。法官在制作判决文书过程中的辗转纠结,只有置身其中才能体会。一份优秀的民事判决文书需要深厚的理论功底、娴熟的说理技巧和妥帖的衡平意识,非一日可竟其功。法官在追求制作优秀判决文书这一目标的同时,应当避免作出“糟糕”的判决。依笔者的体会,民事判决说理应避免出现下面三个问题:
 
一是语焉不详。近年来,民事纠纷案件井喷,涉诉信访压力骤增,一些法官害怕言多必失,信奉“极简主义”,判决书能简则简,判决理由语焉不详,甚至有判决而无说理。确实,法律职业本身就是一个充满观点冲突抵牾的行业,波斯纳法官就曾将法官与艺术家进行对比,并认为法官的判决与艺术家的作品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即一定程度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而没有完全客观的评判标准。然而,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是一门科学而不是艺术,在于其结论必须基于逻辑得出。艺术家并不负有公开其创作思路的义务,而只要交出令人赏心悦目的作品即可,但法官必须公开其心证的过程(亦即判决论证过程)。当然,这不是说判决说理不可简短,有话则长无话则短无可非议,但无论长短,均要言之成理,符合逻辑。只有如此,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也才能防止判决成为法官“独断”。
 
二是晦涩难懂。与上述“极简主义”相对,另一些判决说理繁复冗长、晦涩难懂,犹如学术论文一般,不但当事人一头雾水,甚至有些连其他法官、律师等专业同行也不知所云。必须承认,法官需要深厚的理论功底支撑,也应该有理论追求,波斯纳、卡多佐、丹宁这些闻名世界的伟大法官,就同时是颇有建树的法学家。但是,必须清楚,司法不是独立于人类社会生活而存在的理论体系,它是人类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解决纠纷争议的制度和方式。判决说理是告诉当事人法院的结论以及为何作出这样的结论,而非理论争鸣和理论炫技的展示台,如果当事人不知法官所言为何物,则“说理”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我们不妨看看正反两方面的论据:丹宁勋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以其理论素养和文学造诣闻名于世,但就是这个始终站在理论最前沿的法学家,撰写的判决说理娓娓道来、妇孺皆懂;相反,阿尔贝·加缪的小说《异乡人》就是一个反面的隐喻,当司法成为一个建筑在概念之上、与人们的生活毫不相关的理论体系时,当事人就成了法律的“局外人”。因此,判决说理不应该陷入“理论的迷雾”,而应该以实定法为依据,参考成熟的理论,通过深入浅出并扎实有力的论证,对当事人的诉求作出衡平判断。
 
三是情绪化评论。当前民事审判中,部分当事人诉讼不诚信、任意指责法官,甚至恶意缠讼、闹讼的行为不乏其例,一些法官会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作出带有情绪化的批评。法官也是人,有情绪实难避免,但笔者认为在判决书中回应似有不妥。民事法官应超然于两造之外;民事判决应以理性论证的方式认定当事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在判决说理中作情绪化的表述,既背离了法官的超然地位,也违反了法律理性的性格。对于部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通过认定虚假诉讼、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予以打击,但是对于因当事人轻微的不理性行为,宜持包容的心态。司法的成熟和理性,需要理性的社会环境,然而正如热播法政剧《阳光下的法庭》中白雪梅院长所言,现在有些人的法律素养,还没有达到理性的程度。因此,此时更需要法官克制情绪,引领培育,而不能任情用事,以“情绪化”抑制“不理性”。(睢晓鹏)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5/15/content_138931.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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