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炼成其公正、高效、权威的品质,坚如磐石,坚韧不拔、坚不可摧并非一蹴而就的易事,任重道远的司法者需不忘初心,砥砺奋斗。
人类社会文明的需要孕育了规则,规则能否被人奉行、遵守则需要监督,监督存在于社会历史与现实的方方面面,监督有悠久的传统并蕴含其特有的品质。“监视四方,求民之莫”“能督民过者,德也。”可见,监督的含义在我国很早以前的《诗经》《尚书》等典籍中就有提及、重视,先民们很早已注意到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虽然我们有“人有所犯,一断于法”的文化传统,我们有为民请命的司法先贤,如张释之、董宣,如包拯、况钟……也有“弘既往之讽规,导将来之器识,除繁去滥,规迹明心”的监督思想、文化史,但在近代中国还是出现了列强主导的会审公廨、治外法权等司法权被列强侵夺的屈辱历史。“王轨不端,司寇溺职。吏偷俗弊,竟作淫慝。我思老农,剪彼蟊贼……”在社会兴衰史中,监督制度、文化强弱明灭自有其令世人叹惋、信服的发展逻辑。
司法监督的现代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完成人民解放、民族自由、国家独立过程中及现在进行的,特别是在确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健全社会主义民主的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民主和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的确,现代文明社会的主要监督方式即司法监督在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中国社会得以迅速恢复、发展、壮大起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未来要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我们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监督,在我们最要接近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时候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
司法监督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个体、组织的行为,个人及社会行为规范的监督。恰如法学家所言“法律之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为了保护我去对付我自身”,在我国当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司法监督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中因其法定主体、专业方法及鲜明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品质而不可替代。立法监督在为监督立规矩,是监督的前提,有静态的特点,法律监督则强调依法按程序凭证据进行监督,明确了其区别于道德、舆论监督的方法特征,而唯有司法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具体化,是将认识与实践,规矩与行为联系起来的监督,是对自然人、法人是不是在依法办事的监督,是对政府是不是在依法行政的监督,是因具体个案而根据事实证据,依据法理法律分析、评判是非而进行的监督,一审是司法对社会生活纠纷、矛盾的基础、基本的监督,二审是对一审的监督,审判监督程序不言而喻是对监督的监督,都是鲜活、动态而有特点的监督,并因此而引人关注,发人深思,带来监督的晕轮效应,就像因牢牢揪住亲信干政和一波三折审查禁穆令一样,因实时跟进的司法监督,人们对韩、美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而非纸面上的法律始有一些可感触的,真实、具体的了解一样。
当然,司法监督公正、高效、权威的品质离不开承载反映社会经济生活、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文字、文本标准和他归属的由宪法统领的法律家族,它是有动机、目的及程序等方式文明和品质良好的监督。因人民意志和党的领导而公正,因法律科学和专业智慧而高效,因公正、高效才权威,无公正无权威,无高效无权威。当代中国司法监督是范围对象最广的监督,从公民大众到高官大员,是对社会主体行为过程的监督,是对作为原因的民、商、经、贸、行政、刑事等具体行为和这些行为对社会影响结果的监督,是对社会动态秩序的监督,又具有结论、终局的监督意义,恰似我们耳濡目染的在其他监督之后“交由法办”“移送司法”的不言而喻的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监督的公正、高效、权威的品质必经历史的、现实的、文化的司法监督实践和理论的锻造与陶冶而炼成,必经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及其经验的积累、总结、改革而炼成。党的领导、监督使新中国社会主义司法监督的品质从赶走治外法权,推翻专制独裁到实现双百目标的革命、建设和发展的历史中炼成;经山区、边区时的谢步升贪污案、黄克功故意杀人案,到进城后的张子善、刘青山贪污案,直到当下的大要案侦、诉、审、判、执的程序进行而炼成;经从小到大,从弱到强,通过大量的具体个案的司法监督,特别是近几年来敢于碰硬、碰官、啃硬骨头、打大老虎的历练而炼成;司法监督公正、高效、权威的品质更需经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和获得公平正义的每一个案件的司法程序而炼成,这种品质断不能讳莫如深、讳疾忌医,还必经得起洗冤昭雪的考验……可见,其中司法监督者的专业素养、职业良知和操守等品质的炼成与司法监督的品质密切相关,如习近平同志所说“‘疾风知劲草’‘烈火见真金’。政法队伍是和平年代面对‘疾风’‘烈火’最多的一支队伍。”“‘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对政法队伍来说则是‘养兵千日,用兵千日’。”当然,司法监督的品质不是抽象不变的,而是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不断充实提高的,事实证明,加强党内监督是炼成司法监督优良品质的重要保障。
虽然我们有逐渐完善的教育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纪律、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加强各方各面的监督,在用力把权力关进监督的笼子,但权力却有不安分守己的秉性,所以,还是有干部、高级领导失职、渎职、滥权而接受司法监督,让人欷歔……这说明监督是多么重要和必须,须臾不可无监督。“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而司法监督炼成其公正、高效、权威的品质,坚如磐石,坚韧不拔、坚不可摧并非一蹴而就的易事,任重道远的司法者需不忘初心,砥砺奋斗。(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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