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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在的正义追求

时间:  2017-09-14 10:28
法律内在的正义追求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孙云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毅清 
 
(一)
 
新近热播的军事题材影片《战狼2》,着实具有强烈的震撼力,除了火药味十足的打斗,更有片尾时,冷锋高举中国五星红旗,双方见旗熄战、主动退停的场景。此场景传递出来的,并不仅仅是祖国强大所带给国民的自豪感和尊荣感,它还包含着规则与秩序内含的正义意蕴。
 
混乱的局面,是因为缺少规则和秩序的控制,而中国的强大,显然离不开对社会正义的孜孜以求,这种追求是自上而下的,是团结一致的。由此可见,我们选择了一个正确的方向,那就是所有的一切都在规则和秩序之下进行,而这些归根结底乃是源于法治的力量。
 
规则和秩序是法律的重要内容,于是,我们回归到一个永恒的主题,即法律的正义追求。何为正义?借用美国法学家庞德的话语,“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是对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良性调整和对行为的合理安排,人们由此生活得更美好。倡导善良,惩罚邪恶,是正义的最终意义”。但为何法律与正义总是密不可分呢?
 
我们首先要承认一个自然法规则,那就是“人是利己性动物”,在此前提下,很多社会现象我们都可以比较准确地去理解和把握,比如:开工厂的老板总是想着自己的员工少拿一点工资而为他生产出更多的产品;而作为员工,则希望自己的工作环境轻松愉悦,退一步讲,即便不轻松不愉悦,那付出与回报也应当大致对等。在这当中,生发出一个问题:老板和员工的矛盾如何调和?答案是规则。依赖于双方都相对满意的规则,把各自的利益固定下来,久而久之,规则也就成为了一套制度,而利益对等实际上就是公平和正义。
 
(二)
 
能保障正义的规则就是好的制度,这也验证了芸芸大众一直愿意奉行的一个准则——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人们期望通过正义的法律原则,建立起自己和他人(包括公众、政府和个人)之间的和谐关系,而正义与否往往是由多数人进行严格比对后才形成评判结论的。人们据以比对的基础,包括自身经历和相对稳定的正义观念,于后者而言,比如未违法者不应被判有罪,诸如此类。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法律是良法,一方面需要立法者秉持一定的正义观念作指导,并将这些正义观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另一方面,为了避免遗漏,法律在正式施行之前,还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和预判,根据公众的意见,再次折中修缮法律。
 
除了一开始就将正义蕴养于条文规定之中,反过来,正义也会推动法律的革新。这是因为,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有关正义的旨趣也会随之变化,正义并非永恒不变,正义作为一个总目标,它一旦发生变化,法律规定也会跟着变。以英美法系为例,法律起初并未包含程序正当原则,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序正当原则逐渐被重视并慢慢融入到法律规定之中,最终推动了整个英美法系的理性化和科学化。因此,只要立法者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正义观,正义就能够成为法制改革的动力所在。
 
(三)
 
法律是正义的法律,并不能就此保证非正义之事不会发生。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这是由它自身追求稳定性以及立法者认识上的局限性所决定的。
 
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这是我们一直努力的方向,而在具体展开的过程中,它显得枯燥而繁琐。
 
首先,必须合理分配权利。正义的原则始终是模糊的,要借助立法使之法律化、制度化,这实际上就是权利、义务和职责的科学搭配,把社会的有限资源、社会利益和不利负担进行权威的、公正的分配。一般而言,权利要向社会低层次人群倾斜,适当照顾弱者;而对于已经占据优越地位、拥有优势资源的人群,法律要加强监管,强化指导。通过权利的科学配置,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正义初衷。
 
其次,要敢于惩罚非正义的行为。非正义的行为打破了社会规则的威严和秩序的稳定,法律要发挥其强制性,维护社会公道人心。惩罚具有伸张正义的作用,通过惩罚非正义表达追求正义的决心,以恢复社会心理秩序。在惩罚的范围上,应当坚持“有过必罚”,而不论被惩罚对象的职位、职权高低;在惩罚的手段上,要体现出形式的多样性和程序的合法性;在惩罚的程度上,必须坚持“适当合理”原则,不可掺杂私愤将应轻罚的行为施以重罚,否则会产生新的非正义。
 
最后,要补偿损失恢复正义。格劳秀斯认为,“要修复正义,必须让因非正义而蒙受的损失得以补偿”。补偿损失与惩罚非正义一般是同时进行的,惩罚非正义的措施往往也是补偿损失的具体途径。必须跳出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补偿损失等于经济惩戒”,经济惩戒可以是补偿损失的一种形式,但并不是唯一形式。事实上,让恶人向善才是最根本的补偿,因为它彻底铲除了非正义的土壤,而要实现此目标,法律需要融入更多善的元素,这样才能成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最可靠保障。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7-09/08/content_129959.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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