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对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9月14日20时许,马某某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甘某某联系后,在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新鲜村一路口在甘某某驾驶小轿车内,以每克600元价格向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吸毒人员甘某某处查获一黑色塑料袋内透明塑料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13.07克,从马某某处扣押毒资人民币9000元及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
马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令,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害公民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归案后,鉴于马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凉州区人民法院对其酌情判处有期徒刑7年。(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