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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县法院:用真情感化 促双方和解

时间:  2017-02-22 09:00
原告周小某与被告王金某系远房亲戚。2012年,原告周小某等人给被告王金某收割庄稼,约定每天支付工资100元。收工后,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货运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因被告驾驶不当发生翻车事故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经兰州大学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胸口爆裂性骨折伴不全瘫,脾切除术”。后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医疗补助共66000元的协议。协议达成后,原告对该协议反悔,并对自身的伤残进行了司法鉴定,经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周小某脾切除,伤残等级为八级;胸口椎体爆裂性骨折,伤残等级为九级”。据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金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57573.6元,经天祝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51867元,扣除已支付的52009元,被告再向原告支付99858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武威市天祝县法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13年10月立案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给被告做工作,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告拒不履行。在长达三年多的执行中,天祝县法院穷尽了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但均无明显效果。后在执行座谈中,执行人员提出,本案原、被告事发前关系和睦,应多做双方工作,疏通对立情绪,化解矛盾纠纷。根据这一思路,执行法官多次登门找双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他们都对该案的发生存在后悔之意,执行工作有了新希望。
 
2017年春节前,双方到庭后,执行法官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找原告谈心,给被告做工作、拉家常、讲法律、讲亲情,原、被告的对立情绪马上缓和了,被告说:“这次事故对我是个血的教训,给周小某及家庭带来很大的伤害,我心里也过意不去,但原告在我们村委会主持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而我又支付了大部分赔偿款的情况下反悔,我心里有想法,再说我家庭也很困难,我的意见是原告让一部分,其余的我想办法解决”。原告对被告家庭困难情况也很理解,提出除已经给付的款项外,再由被告给付46000元,其余全部放弃。被告王金某对原告周小某的谅解非常感谢,达成协议后立即通过亲朋好友处借款将案件全部履行完毕。到此,在法院执行法官的真情感化下,双方当事人重归和好,使这起历经四年多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武威市天祝县法院供稿)
来源:武威长安网
(责任编辑;王雪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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