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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法院妥处受雇修路伤人四方责任案

时间:  2015-12-16 13:34
本网讯(通讯员 王国华)包某雇用邱某驾装载车从事某公司承包的道路修建工程时,将李某致伤,四方纠纷诉诸法庭,近日,武威市民勤县法院妥善判处了这一案件。
 
某公司承包一道路修建工程。2014年4月6日,包某雇用邱某驾驶装载车在从事该公司承包的道路修建工程时,将正在过水的水渠砸烂。邱某驾驶装载车维护水渠时,将从农田地干活过来维护水渠的李某右足致伤,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起诉要求该公司和邱某、包某赔偿医药费等119452元。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李某被装载车致伤右足,侵权方应当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装载车作为工程机械车辆,体积、声音相对于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而言更能够容易让人注意观察到,李某在维护水渠时,在装载车向水渠移动时应该能够观察到,可李某基于听力受限、视力观察不够,没有认识到装载车移动的意图和装载机移动过来潜在的风险,导致李某被装载车致伤的后果,李某在损害后果的发生上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该公司作为道路修建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包某系装载车的所有权人,邱某受雇于包某从事装载车驾驶作业;三方在庭审中自愿达成对李某的损失各自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包某作为邱某的雇主,应与邱某互负连带责任,三被告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的损失医药费用45477.47元、误工损失16003.5元、护理费5499元、伙食补助费3120元、营养费2340元、交通费2690元、伤残赔偿金20432元、鉴定费用820元,以上费用合计96381.97元,某公司赔偿25701.9元,包某赔偿25701.9元,邱某赔偿25701.9元;其余 19276.4元由李某自己负担。某公司、包某、邱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失3000元,三方各负担1000元。包某与邱某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供稿)
来源:武威长安网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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