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谢宗成)不服土地仲裁 应该按时起诉。卢某不服县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但在三十日后才向法院起诉,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1998年二轮土地延包时,卢某所在生产合作社要求其按照本社社员会议决定交纳每人份1000元的常年生产建设费用,卢某以无钱为由未交纳该费用。后生产合作社也未收到卢某任何答复,生产合作社即视为卢某自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亦未形成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013年卢某就该纠纷向民勤县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1月26日,民勤县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民农仲案(2013)第0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恢复卢某2人份额的承包土地,并将2人份额的承包地纳入二轮土地延包。卢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7月14日起诉法院,要求生产合作社恢复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返还土地25亩;赔偿经济损失400000元;退还粮食直补款10000元。
民勤县法院审理认为,卢某收到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在三十日后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卢某卢某的起诉。(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