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谢宗成)苏某在武威市民勤一棉花公司承揽加工棉花,因对方提供的棉花没有达到约定数量影响其效益。经民勤县法院调解,棉花公司当庭给付苏某违约金48000元。
2012年4月10日,苏某与民勤县一棉花公司签订棉花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苏某保证最低2000吨的皮棉加工量,若数量不足则由棉花公司按照不足部分每吨补偿100元。后苏某只加工皮棉564.47吨。苏某起诉要求棉花公司给付未加工够2000吨皮棉的违约金143500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棉花公司当庭给付苏某违约金48000元。(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