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在乐)一方离家出走,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近日,武威市民勤县法院判处了这样一个离婚案件。
杨某与汪某于2000年8月登记结婚,共同生育一男一女。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争吵。2011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汪某离家出走。2013年杨某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现杨某再次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民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汪某与杨某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离家出走,表明其不愿共同生活,现分居多年,不再履行夫妻义务,杨某又多次起诉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解除杨某与汪某的婚姻关系。(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