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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法院调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时间:  2015-04-13 12:53
黄某驾驶张某的摩托车造成李某伤残,责任如何承担?近日,武威市民勤县法院当庭调解并兑付了这一交通事故赔偿案。
  
3月11日13时50分许,黄某驾驶张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至一理发店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黄某向李某赔偿42550元。李某在二次手术后,经司法鉴定,因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李某起诉要求黄某和被告张某,按主要责任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14495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黄某和张某自愿赔偿李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0550元,其中黄某赔偿75550元,张某赔偿65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李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王国华)
 
 
来源:武威日报
(责任编辑;马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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