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受陆某雇佣,在某公司暖气工地干活时受伤,4天后发现骨折。近日,武威市民勤县法院判决陆某赔偿姚某损失53736.6元,某公司负连带责任。
某公司将其暖气管沟工程承包给陆某,陆某雇佣姚某在工程上干活。2013年12月1日,姚某等人一起拉着绳子向下面送暖气管,绳子忽然一拉将姚某拉倒在地,后来姚某感觉胸部不适。同年12月5日,姚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左侧9-11肋骨折、右侧3-5肋骨折,住院治疗104天,花去医药费10573.1元,陆某垫付5000元。经司法鉴定,姚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雇佣姚某在工程上干活,在干活过程中,姚某被绳子拉倒在地,感觉不适后经诊断为肋骨骨折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姚某并未外出过,一直在工地,且事故的发生姚某并无明显过失,故陆某应赔偿姚某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某公司将暖气管沟工程承包给没有土建工程资质的陆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陆某赔偿姚某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3736.6元。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