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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法院判处一变更抚养权案

时间:  2014-12-26 12:06
本网讯(通讯员  何爱民)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就得不到法院支持。近日,武威市民勤县法院就判决驳回了郭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诉求。
 
郭某与唐某于2013年5月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所生长子由郭某直接抚养,次子由唐某直接抚养。后郭某提出孩子出生后一直在家由爷爷奶奶管护,改变环境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并且认为唐某居无定所,缺乏稳定收入,无力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 起诉请求变更次子的直接抚养权,并要求唐某适当承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平等的享有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解除了本案原被告的的婚姻关系,赋予唐某直接抚养次子的权利。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变更,双方可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可通过诉讼解决,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郭某未能提供唐某无抚养能力或伤残、疾病、虐待子女等法律规定不能抚养子女的充分证据,其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武威市民勤县法院)
来源:武威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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