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擅自将母亲的承包土地转包给他人,母亲提起诉讼,武威市民勤县法院判决支持了母亲的诉讼请求。
邱某生有刘某等三个儿子。1999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中,由邱某丈夫作为户主与所在生产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7人份土地。承包后,邱某夫妇种植4人份的承包地,刘某耕种3人份承包地。自2009年开始,因邱某与老伴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每年承担邱某生活口粮及部分生活费用,邱某将其名下2人份11.56亩承包土地转交刘某种植经营,邱某不再另外向刘某收取承包费。后双方发生矛盾,刘某将种植邱某的承包地转包给他人。但邱某对刘某所称的土地转包合同及承包费数额不予认可。现邱某起诉要求解除该合同,要求刘某返还2人份承包土地11.56亩。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邱某夫妇从生产合作社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刘某不容侵犯,刘某与他人达成的土地转包协议因未取得邱某认可,该协议属无效协议。现邱某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土地,刘某理应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刘某返还邱某承包土地11.56亩。(刘成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