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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法院妥善处理一起征地补偿费纠纷

时间:  2014-12-25 11:48

本网讯(通讯员 李博文)征地补偿费数目巨大,往往引发利益纠葛。近日,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依法妥善判处了一起补偿费纠纷。

程某、石某是夫妇,和温某系同村人。2011年10月28日,为发展特色林果业,经村委会召开社长会议讨论决定:将本村农场土地以0.6亩/人的标准分配与各社种植葡萄,由各社社长负责按该标准分配至各种植户;分配土地按照实际交款人数予以确认,符合划分土地标准的人口于2011年11月10日前缴费,不缴费,不予分配。石某所在合作社也按此分配原则向各农户分配土地,在分配过程中,程某、温某分别取得2.64亩、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因温某做生意,就与程某电话协商由石某无偿耕种温某在村农场的土地3亩。因此,石某在村农场种植葡萄5.64亩。2012年12月23日,民勤县国土资源局与村委会订立征地协议1份,约定由国土局依法征收村委会集体土地2891.6亩,其中耕地843亩,征地补偿款3078.4281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以调查确认签名表为依据,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2013年2月1日,民勤县林业局与村委会订立补偿协议1份。约定特色林果业位于村农场,权属集体,树种系葡萄,面积843亩。补偿标准为特色林果业补偿2500元/亩,林地规划建设补偿590元/亩,一次性补偿村委会260.487万元。
  
2013年5月29日,村委会将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划拨的地上附着物及特色林果业(葡萄)补偿款发放至各种植户,并制作土地附着物、葡萄补偿款发放花名册1份。其中,石某按照5.64亩的标准分三次领取地上附着物、特色林果业补偿款19941.66元。其中包括种植温某名下3亩葡萄地的地上附着物及特色林果业补偿款。

石某不服,起诉要求村委会给付青苗补偿费81000元,并赔偿其因主张青苗补偿费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共计14810元,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石某在村农场实际栽植葡萄5.64亩,在葡萄地被征收时,有权获得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是指土地被征收时,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经种植的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用地单位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因该宗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仅为特色林果业葡萄,村委会发放的特色林果业补偿款即对该宗土地上所种植的青苗的补偿。村委会实际足额给付石某特色林果业补偿款后,不再负有给付石某青苗补偿费的义务。石某在实际足额领取特色林果业补偿款后又主张青苗补偿费无法律依据。故对石某主张青苗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石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其因主张青苗补偿费所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精神损失费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份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供稿)

来源:武威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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