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孙辉)马某为张甲卸载棉花时,在张乙的收购场内,从车上跌落摔伤。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2013年11月13日,马某为张甲卸载棉花,在张乙的枸杞收购场内,从车上跌落摔伤。马某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司法医学鉴定其伤残为九级伤残。
马某出院后,继续用药治疗。就赔偿事宜马某未能与张甲、张乙协商解决,诉至武威市民勤县法院,请求判令张甲赔偿医疗费4312.75元、误工费10575元、护理费7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残疾赔偿金9013.4元、二次治疗费5000元,共计42431.15元;张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张甲、张乙一次性负担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共计26000元(已给付5000余元除外);其中张甲负担16000元,张乙10000元,均已当庭给付。(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