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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勤县法院判处一起赡养纠纷案

时间:  2014-12-22 10:32

本网讯(通讯员 刘成礼)母亲年老体弱,儿子不给赡养费,母亲诉诸法庭,武威市民勤县法院判决儿子按约定给付母亲赡养费。

邱某生有刘某等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家立业。2012年邱某夫妇与三个儿子订立了赡养协议,三个儿子每人每年给付邱某夫妇1000元赡养费。2013年1月邱某丈夫去世后,三个儿子约定每人每年给付邱某1500元赡养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刘某于2012年秋天给付邱某2012年度赡养费300元,尚欠700元未付。2013年度的1500元赡养费刘某于2013年的元月份给付750元,尚欠750元未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刘某在母亲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履行对母亲的赡养扶助义务。邱某要求刘某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判决刘某给付邱某2012年至2013年度赡养费1450元。(武威市民勤县法院供稿)

来源:武威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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