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武威市中院和民勤县法院启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会同民勤县委政法委、人大、检察、公安、司法、三雷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强制执行魏某申请执行魏某某、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案的成功执结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魏某诉魏某某、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勤县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民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魏某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离腾清原告魏某所有位于民勤县三雷镇西环南路22号场地。判决送达后,二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魏某某、王某未主动履行。魏某于2014年1月26日向民勤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勤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向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敦促其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2014年4月10日,民勤县法院发出搬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魏某某、王某在2014年5月10日前搬出该场地,并将该场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又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还是拒不履行,且扬言若强制执行就要采取极端措施。
为了切实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武威市中院、民勤县委政法委、民勤县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指示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必须坚决执行。
为确保该案的顺利执行,两级法院事先都做出了执行预案,并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及时召开了执行联动会议,对本次执行活动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
2014年10月14日早8时30分,由14名执行法官、15名司法警察和20多名公安干警及民勤县人大、检察院、司法局、民政局、三雷镇、街道办、医院等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到达执行现场展开执行工作,各任务小组各司其职,联动单位密切配合。人大、纪检、检察部门人员全程监督,全程录像。
由于被执行人魏某某拒绝搬出其在执行现场存放的物品,亦不提供存放地点,执行人员及公证人员对现场物品进行了登记造册,对部分物品予以查封,查封物品将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所得款项用于执行(2013)民执字第142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被执行人亦是魏某某,该案执行标的额为20万元,已执行0.5万元,尚有19.5万元未能执行)。除查封的部分物品外,其余物品限期由被执行人魏某某搬出,之后,执行人员将场地交付给申请人魏某。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当事人必须履行。当前,一些当事人蔑视法律尊严,蔑视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积极履行,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能赖就赖,甚至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暴力抗拒执行,试图逃避义务,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成功执结,充分彰显了两级法院共克“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也显示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强大威力,为法院执行疑难案件打开了突破口,也给了试图消极履行义务的“老赖”们当头一棒,对破解执行难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范述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