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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我为群众办实事】房屋租赁起纠纷,耐心调解息矛盾

时间:  2021-07-13 17:31

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民勤县人民法院红砂岗法庭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提高服务群众的水平。日前,红砂岗法庭承办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称:2019年1月1日,原被告口头协商房屋租赁事宜,由被告租用原告位于民勤县苏武镇畜牧兽医站东门口的1间房屋,租金每年5000元,在使用期间所产生的卫生费、水电费等均由被告承担。在这期间被告曾给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5000元,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6666元至今未予给付。原告于2020年10月1日向被告发出限期腾退房屋通知书,被告仍无搬离之意。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搬离所占用的房屋,并给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共计6666元。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除了原告所称给付的5000元外,还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25000元的现金,共计30000元,按照双方约定每年5000元的租赁费标准,现租赁期限还未届满,若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则要求原告返还剩余租赁期限的租赁费。

红砂岗法庭工作人员依法向双方送达了诉讼材料以及开庭传票,承办法官原以为案件简单、标的小,应该很容易调解,但经过开庭审理后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双方就已经交付的房租数额以及租赁期限等事宜各不相让,而且在庭审中被告出示一份双方书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原告对该份合同不予认可,认为该合同系被告伪造的,其没有在合同中签过字,双方就该合同的真实性争执不下,双方矛盾升级,原被告一气之下,均申请对合同中原告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

承办法官认为,一判了之不利于化解纠纷,达不到逾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且对合同中原告签字进行笔迹司法鉴定,会产生高昂的司法鉴定费用,不论鉴定结果如何,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是一笔沉重的负担。承办法官遂在本案司法鉴定还未开始之际,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庭,通过多角度调解,对纠纷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成功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某同意解除与原告邱某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亦同意限期内腾退房屋并交付原告,原告也愿意放弃向被告主张租赁费,原被告也均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彻底化解,同时也节省了司法鉴定高额费用,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本案案件标的额虽小,但案件折射出来的矛盾不容忽视,只有从细微处着手,找准矛盾根源,才不至于将小矛盾演化为大矛盾。红砂岗法庭也将继续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调解方法和调解艺术,从根源入手化解矛盾纠纷,坚持将调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始终,以劝促和,以调解纷,在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诉累。

来源:民勤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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