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中院“云端审判”更高效
“法官,我被居家隔离了无法按时参加现场庭审,怎么办?”电话那头传来当事人焦急的询问。
接到电话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采用“云端法庭”进行审理。随后,当事人在法官的帮助下安装了“云审判”APP,上传了证据材料,顺利完成了庭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月27日,各方庭审参与人的头像准时出现在“云审判”APP界面。
“原告,声音、图像是否清楚?”
“被告,声音、图像是否清楚?”
“现在我宣布,本次庭审正式开始。”
伴随着主审法官庄严地敲下法槌,兰州中院首次借助互联网技术召开的网络视频庭审正式开始。
庭审中,法官依法核对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宣读了合议庭组成人员,随后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每一个庭审环节在网络环境下有条不紊地进行着。最后,参加诉讼的人员通过扫描“云审判”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一枚枚电子签章清晰地呈现在开庭笔录中,预示着首次“云端法庭”审理圆满结束。
庆阳中院“云间”庭审助复工复产
近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利用“云间”庭审系统开庭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
主审法官输入会议号,开启互联网庭审系统,随后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分别在家中、公司、律师事务所、医院,通过手机登录庭审手机客户端参与庭审。
“上诉人,画面正常吗?能不能听清楚?”
“可以的,没问题。”
经过庭前调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时出现在了审判庭的电脑屏幕上。
当前,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复工复产正在有序展开,庆阳中院大力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积极主动作为,优化机制,多措并举,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
七里河法院诉讼服务一直“在线”
“你可以运用‘甘肃移动微法院’这个微信小程序,或者扫一下二维码,通过实名认证注册后,进行网上立案、查询、咨询等。”这是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每天电话中说的最多的一句话。
疫情防控期间,七里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立案、审核、调解等诉讼服务的工作方式进行了调整,积极运用“甘肃移动微法院”“兰州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线上平台,确保特殊时期诉讼服务“不中断”。
“你是侯某吗?”
“我是。”
“我是前面和你通过电话联系的法官,现在需要确认你的身份,请出示你的身份证!”
“我现将原告起诉你的诉状及相关材料发给你”……
这是七里河法院办案法官王素芳与当事人微信对话中截取的一段。原告马某在南滨河中路进行环卫作业时,被侯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原告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由于正值疫情防控期间,案件的送达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后续的工作也无法开展,办案法官多次与被告电话沟通后,向侯某进行了微信送达,并约定了调解开庭时间。
疫情防控期间,七里河法院充分利用“智慧法院”这把钥匙,通过网上立案、网上调解、微信送达等线上服务方式,既减少了人员接触,也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让法院司法服务始终“在线”。
榆中法院“隔空”审理涉恶案
疫情防控期间,榆中县人民法院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的前提下,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
3月2日,该院依法对被告人袁某、胡某涉嫌贪污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了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胡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发放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多次打架斗殴,欺压村民百姓,危害群众利益,系“村霸”,应从重处罚。
庭审中,法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在“云端”隔空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快速高效,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合议后择期宣判。
瓜州法院网上调解“不缺席”
“你们好,双方当事人都能听到我说话的声音吗?”
“能听到!”“能听到!”
“现在核实一下当事人身份情况……确认无误,我们现在开始调解……”
2月26日,一场线上调解在瓜州县人民法院柳园法庭展开。
这是一起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于受疫情影响,办案法官经提前沟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在疫情期间借助微信平台线上调解。随后,法官通过微信耐心指导当事人远程调解操作规范、注意事项,确保线上调解顺利开展。
调解中,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原告蒋某、被告张某分别在陕西和新疆的家中进行了一场特殊的调解。通过线上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流程,双方当事人最终对诉争的买卖合同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了履行方式及期限,足不出户解决了纠纷。
康县法院网上执行为当事人解困
“谢谢法院的快速执行,多亏你们在疫情防控期间依然坚守奋战,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真的从心底里感谢你们!”这是2月27日,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利用网络科技手段,通过网络司法查控,顺利执结一件涉及抚养费的案件后,当事人表示感谢的一番话。
该案申请执行人强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康县法院立案后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但由于李某并未履行调解义务,强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因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该案执行法官在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部署安排的同时,及时通过网络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立即安排将李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同时通过电话与其取得联系。因李某人在外地务工,经同意,法院通过微信向其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
2月25日,限定的执行期限已到,但李某仍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再一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告知后,将该案执行款项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划拨至该案执行款专户。2月27日,通过一案一账户将该案执行款3.4万元向强某予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