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视窗

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视窗 >

惩治妨害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犯罪,这份意见提出明确要求!

时间:  2020-02-26 15:42

今天,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依法严惩插手物流运输、生产伪劣医用器材、哄抬物价等犯罪,对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2月26日上午10点,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出席发布会并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新闻发布会主席台。焦非 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多次主持重要会议、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政法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自身职能,经过认真的研究,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

 

现在,各地有一些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类法律问题。王洪祥介绍,针对这些问题,《意见》以相关法律和基本政策为依据,重点围绕如何完善法规政策、如何规范执法司法、如何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如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12项工作举措和具体要求。

 

《意见》稿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突出法治导向,注重措施的合法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了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执法司法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进一步细化明晰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注重措施的针对性。针对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员工返岗、就业中面临的一些新的情况新的问题,特别是急需的法治服务需求和保障,指导各级政法机关进一步提高政法公共服务水平,落实便民利民措施。

 

三是突出精准导向,注重措施的正当性。《意见》强调精准执法,一手抓严厉打击,一手抓“温情执法”。区别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出现的严重犯罪、一般违法犯罪和企业、民间发生的各类纠纷等各种不同的情况,严格执法司法政策与标准、界限,该严惩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该从宽的要依法从宽,该做思想工作的,要多做和风细雨的思想工作,严格防止过度执法、粗暴执法,既体现严厉打击,又体现人文关怀。

打击插手物流运输、生产伪劣医用器材、哄抬物价等犯罪  

对于群众关心的复工复产期间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这样妨害疫情防控以及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意见》作出了哪些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徐想 摄

 

对此,张述元表示,在疫情防控特殊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更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意见》对惩治疫情和影响复工复产的犯罪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提出了相关的任务。人民法院主要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是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相关犯罪,二是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的相关犯罪

 

人民法院将根据刑法、司法解释,还有日前“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

 

主要包括——

 

依法严惩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这些黑恶势力犯罪,包括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

 

依法严惩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犯罪;

 

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这样非法经营的犯罪;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

 

疫情发生以来,湖北、江苏、山东等地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了一些涉疫情犯罪的案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有力维护了疫情防控的秩序。

 

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

 

人民法院要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地适用法律,依法审慎地审理有关案件,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

 

具体包括:

 

依法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这些强制性措施。

 

需要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有关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对处于审判阶段的企业经营者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意见》中明确要慎用强制措施,最高法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具体举措?

 

张述元介绍道,疫情防控期间,关于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意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人民法院来讲,主要表现在审判阶段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以及大量民商事案件的执行工作怎么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此,2月3日,最高法发布了专门的工作通知,要求全国法院切实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民事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企业难以复工复产的,或者是导致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秩序的,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要求法院研究合理的执行方案。“也就是说,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

 

具体措施上,张述元举例表示——

 

在对不动产和机器设备进行查封时,尽量做到物尽其用,“活封”,不要封死。

 

对于申请执行人是困难企业的,要加大执行的力度,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困难企业的,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共渡难关。

 

“在积极推进复工复产的同时,人民法院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如申请执行人急需用钱治病或救命,还是应当以生命健康保障为优先,不得随意以复工复产为由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张述元补充道。

 

会上,张述元还介绍了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无接触开庭”。为了及时高效办好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实现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不打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行网上立案、网上开庭、网上辅助执行,提供无接触的司法保障和诉讼服务,这对于企业的复工复产,解决有关企业的矛盾纠纷和民商事案件非常有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邓军)
  • 版权所有:中共武威市委政法委员会 陇ICP备20000376号-1 甘公网安备 62060202000288号
  •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能源大厦12楼 服务电话:0935-2219679 网站邮箱:wwzfx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