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的当事人为了个人私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伪造证据或用虚假陈述来抵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即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审判秩序和耗费紧缺的审判资源,也影响法院裁判公信力,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
近期,武威市天祝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乘出卖人去世而伪造证据抗辩还款,受到法院依法制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中被告向原告父亲购买绵羊后向原告父亲出具欠条一份,总欠款55560元,欠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事不凑巧原告父亲还未收到欠款就去世了。于是原告持欠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拒绝还款并拿出已向原告父亲还款的《收条》一份进行抗辩。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对该《收条》有异议,认为《收条》是被告伪造的,欠款实际未偿还,并提出对《收条》中收款人的签名和《收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1.6万元。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被告提交的《收条》中收条人签名不是原告父亲亲笔书写;《收条》形成时间与被告抗辩还款时间不一致。为此,本院认为被告伪造《收条》抗辩还款,其行为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又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偿还全部欠款责任外,还作出对被告拘留15日和罚款1000元的制裁决定。被告在拘留期间认识到了自己伪造证据的严重后果和错误行为,并向本院提出了悔过书也交纳了罚款和全部欠款及诉讼费用,案件得到圆满结束,被告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是此案因鉴定证据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金,审理期限由原来的90天延长到190天,原本一次庭审就能审结的案件,进行了两次庭审,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审判资源,还扰乱了审判秩序,更是延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武威市天祝县法院民二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