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武威市天祝县法院松山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当地农村习俗李某向王某家送彩礼现金94000元及“五金”(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金耳钉、钻戒)。2017年农历正月初三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不久,被告王某便不愿与原告李某生活,即回到娘家。后双方对此协商退换彩礼之事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彩礼现金94000元及“五金”并承担李某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为在案件审理中不仅要重结案,更要重息诉,不能只追求结案了事,而是做到案结事了,要将服判息诉作为处理案件的出发点。因此,承办法官在处理该案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双方代理人及原被告部分亲属等人参与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经多方做工作,使当事人之间化解了怨气,消除了对立情绪。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人民币78000元,并返还所送的“五金”。调解后被告王某积极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该案的处理,充分体现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结案事了”的民事审判的指导方针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使案件实现法律层面上的定纷和事实层面上的止争,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武威市天祝县法院松山法庭供稿)